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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

 LEON波格 2019-02-28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组

本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与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参与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中国律师参考。

有关本笔记系列的其他说明(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简称、所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参见《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汉坤2017年版)系列(一):如何启动国际商事仲裁?》。

由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 国内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实践中,除非仲裁规则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适用独任仲裁庭,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 国际商事仲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组成人数由当事人约定。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或三人。如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数没有约定,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默认的仲裁庭组成人数为:

  • 一人(AAA、SIAC、ICC、LCIA),即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作为特殊情形,由仲裁管理人根据案件规模、案件复杂程度或其他情形来决定适用。

  • 三人(UNCITRAL)。即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且当事人事后也未能就由一人组成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三人(UNCITRAL第7条)。

  • 无倾向性意见(SCC、HKIAC)。即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或者不属于仲裁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如简易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金额或其他相关情形决定仲裁庭应当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到哪里去找合适的仲裁员?

1. 国内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的申请需要满足从业年限或职称等硬性指标,而且仲裁委员会需要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的名册制度就是对仲裁员资质的第一道审核。因此,很长时间以来,国内仲裁机构会向当事人送达各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要求当事人从该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各个机构通常也会在其官网上公示名册。近年来,严格要求只能在名册内选择仲裁员的做法有所改变。比如:

2015年SHIAC仲裁规则(第21条)和2015年CIETAC仲裁规则(第26条)均规定,当事人可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但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而2015年SHIAC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7条)则进一步放宽,无需当事人对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事先进行约定,也不需要经过仲裁机构主任“确认”这一环节。

2. 国际商事仲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少仲裁机构会给出推荐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但这些名单只是机构为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而提供。当事人通常可以在这些名单之外去选任仲裁员。举例而言:

  • SIAC在其官网上公布了SIAC的Panel成员(即推荐仲裁员名单),这些成员按照国籍分类。

  • HKIAC提供了两个名单,一个叫Panel of Arbitrators(仲裁员名册),一个叫List of Arbitrators(仲裁员名单)。前一个名单里的仲裁员比较资深。两个名单里的仲裁员的基本信息都可以通过其官网检索到。

  • ICC虽未提供备选仲裁员名单,但在其官网公布了曾经在ICC仲裁案件中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员名单。

选择仲裁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实务中,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通常会依赖于律师去选择仲裁员。

1. 国内仲裁

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或律师选择仲裁员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

  • 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修养;

  • 对于特殊专业领域的案件,会考虑仲裁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背景知识;

  • 仲裁员处理仲裁案件的经验;

  • 当事人或者律师对仲裁员的了解程度;

  • 仲裁员在业内的声誉、权威以及知名度;

  • 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等。

2. 国际商事仲裁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除了上述国内仲裁中通常考虑到的因素外,还会考虑到:

  • 仲裁员的国籍(比如有些仲裁规则会要求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得与当事人相同);

  • 仲裁员的经常居住地与开庭地的距离;

  •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文化差异;

  • 仲裁员办理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案件的经验、对仲裁规则的熟悉程度,以及程序管理能力;

  • 仲裁员对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仲裁地法律(甚至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的了解;

  • 仲裁员对类似法律问题的以往观点;

  • 仲裁员对双方所约定仲裁语言的掌握程度;

  • 仲裁员的办案时间;等。

如何任命仲裁员?

在我们的实务经验里,相比国内仲裁,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员选任投入的关注要多一些。在具体的任命程序上,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程序在规则层面相似性较高,但也存在一些差别。

1. 独任仲裁员的任命

如果确定任命独任仲裁员,则当事人应该在特定期限内,共同提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能在该特定期限内提名独任仲裁员,大多数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或者部门指定。比如,SIAC由仲裁院主席指定;ICC由仲裁院指定;CIETA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等。

比较有意思的是,在当事人无法就独任仲裁员的提名达成合意,而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的特定人员或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指定仲裁员时,有些仲裁规则规定了一个特殊的程序(list-procedure)来促成当事人就该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

比如,UNCITRAL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的方法是:

  • 指定机构应将至少列有三个人名的相同名单分送每一方当事人;

  • 当事人收到名单后,可删除其反对的一个或数个候选人的人名,并将名单上剩余的人名按优先顺序排列之后送还指定机构;

  • 指定机构应从当事人在送还名单上认可的候选人中,按各方当事人所标明的选择顺序,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

AAA国际仲裁规则也采取了类似的操作流程。

而与此不同的是,CIETAC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独任仲裁员人选,并将名单递交给仲裁机构。如果双方推荐的名单中有一个相同的,则该相同的候选人即被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推荐的名单有一个以上相同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从相同的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个作为独任仲裁员。

2. 三人仲裁庭的任命

根据主要的国际仲裁规则,当仲裁庭由三人组成时,每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指定一位仲裁员,区别在于如何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具体而言,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有如下几种可能:

  • 由仲裁机构或其特定职能部门指定(SIAC、SCC、ICC);

  • 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UNCITRAL、HKIAC);

  •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CIEATC、SHIAC)。

3. 特殊情形

在仲裁庭的任命上,LCIA的规则较为特殊。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5条,只有LCIA法院有权任命仲裁员。当事人无权任命仲裁员,虽然LCIA法院在任命时,会考虑当事人的书面协议或共同提名。

部分仲裁规则(如HKIAC第9条、ICC第13条)规定,当事人单方或双方对仲裁员的提名,需要经过仲裁机构的确认。

部分仲裁规则规定(如ICC仲裁规则第13条第5款),原则上,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能与当事人的国籍相同。

以上为选定和任命仲裁员的实务笔记,关于“如何替换仲裁员”“仲裁员的收费”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形,敬请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二)(下篇)”。

本系列实务笔记由汉坤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小组推出。具体参与本期实务笔记整理的律师包括:翟雪明律师、章伟律师、王延妍律师以及孙颖女士、许哲媛女士。凡对本系列笔记有任何疑问、意见和建议,请随时联系汉坤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组。具体联系方式:

陈湘林律师

xianglin.chen@hankunlaw.com

微信号:13521469731

汉坤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组由北京、上海、深圳、香港四地办公室的多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专注于为重大、疑难及复杂的跨境商事争议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成员曾经服务于众多境内外各个领域和产业的顶尖公司,为他们的跨境商事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他们曾多次在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和瑞典等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户参与国际仲裁。在国内主要涉外仲裁机构管理的跨境商事争议案件上,团队成员拥有非常丰富的代理经验。在为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之余,汉坤还致力于国际仲裁和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理论及实践知识的交流与传播,以期为中国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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