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上述表述是基于国内法来认定的,如果涉及到双重居民的情况,就要参照协定待遇(或安排)的条款来做进一步的判断。 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什么是境内支付或负担? 有两层含义: 1)该项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国雇主支付,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中新协定的解释(国税发〔2010〕75号) 来看,“雇主”应理解为对雇员的工作结果拥有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的人。举例来说,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虽然形式上这些聘用人员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雇员,但如果聘用其工作的中国企业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中国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该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中国纳税。 2)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举例来说,如果新加坡个人被派驻到新加坡企业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或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及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承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 1)政策规定 非居民个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境外支付的部分具有税收豁免权。 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如果满足双方国家协定待遇的条件,其税收豁免权可以放宽。以中新协定为例,如果满足: a.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该项报酬由并非中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c.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那么,新加坡居民因在中国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征税。 2)扣缴申报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按月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进行代扣代缴。 每月除了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以外,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收入、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和子女教育费在提供有效凭证的合理数额内可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负有居民的全球纳税义务,但是对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有豁免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可以享受居民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也就是说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应当是作为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且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具有一定的税款筹划空间,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和免税收入两种方式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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