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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准备好这些证据,才有可能把钱追回来!

 tmz1326 2019-02-28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众所周知的法谚,也是处理法律纠纷的不二法则。但如何把“现实事实”有效定位成法律事实,则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数量剧增,咨询者尤多,故笔者参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办案心得,就当事人咨询律师前应准备的材料以及需注意的方面小结如下:

01

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当事人必须知晓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律师可凭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复印件等材料调取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存在仅知晓借款人的姓名、大致知晓借款人住所的情形,上述情形是难以明确借款人准确身份的(姓名存在重名的可能,但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因此,律师建议在借款时应存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如果准备将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意愿起诉借款人夫妻的,还应准备好借款人配偶的身份信息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如果案件存在保证人,也应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实中,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往往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在知晓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后,出借人可依据自身诉讼方便的原则自行选择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0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前提

在于能否证明真的给对方借了钱

借条与银行流水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最重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的债权人身份,同时享有债权也是要求对方还钱的依据所在。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向律师咨询相关民间借贷事宜时,应提前准备好借条的原件、复印件(律师仅核对原件、仅收复印件)及该笔借款的相关银行流水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情形1:有借条,有银行流水

该情形需区分借条金额与银行流水反应的借款金额是否一致?如一致,则借款本金的金额可基本确定;如不一致,则需进一步确定借款本金的金额。如果当事人提前将利息扣除后再支付金额,则宜将实际借款认定为借款本金,而非借条上的金额。此外,如存在出借人与银行流水反应的转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则还需实际转款人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或作为证人证明实际出借人的身份;如存在借款人和银行流水反应的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则需结合案件情况,另外提供材料进一步证明真正借款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情形2:有借条,无银行流水

现实中,不少出借人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借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并不存在银行流水。该类情况的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认可上述借条载明的事实。建议出借人在起诉前通过短信、录音等方法固定事实,以防止借款人当庭否认借款事实。

情形3:无借条,有银行流水

如果仅有银行流水,难以反映借款的事实。同样,建议出借人在起诉前通过短信、录音等方法固定借款事实。

03

利  息

情形1:借条明确载明利息

如出借人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利息,则首先区分利息是否超过月息二分,如未超过,可支持载明利息;如超过月息二分,则区分出借人是否归还利息,如未归还超过月息二分的利息,则仅支持月息二分内的利息,如归还已超过月息二分的利息,则支持已归还的在月息三分内的利息。

简单来说,假设甲(借款人)向乙(出借人)借款10万元。

1. 双方约定月息二分,不管甲有无归还本息,均可以支持该利息;

2. 双方约定月息三分(每月利息3000元),如甲每月归还3000元利息,则可支持该利息;如甲每月仅归还2000-3000元利息,则仅支持实际利息;如甲每月归还利息不足2000元,则仅支持2000元利息。

3. 双方约定利息四分(每月利息4000元),如甲第一个月归还4000元,则认定归还利息3000元,归还本金1000元,甲第二个月归还4000元,则认定归还利息(100000-1000)*0.03=2970元,归还本金1030元;如甲每月仅归还2000-3000元利息,则仅支持实际利息;如甲每月归还利息不足2000元,则仅支持2000元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2:双方口头约定利息

现实中,借贷关系大多存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信任度较高,因此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可能性。该情形的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认可利息,建议出借人在起诉前通过另行签订还款协议、短信、录音等方法固定事实,以防止借款人当庭否认约定利息的事实。

情形3:未约定利息

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则无法主张借期内的利息,但可区分情况,主张借期届满后的逾期利息。通常,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按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4:归还金额未备注本金还是利息,如何认定?

通常按“先息后本”的原则,认定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04

财产线索

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在于将借款追回,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尽可能的掌握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 被申请人在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 房地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股权股份:股息和红利等;

  • 动产: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05

时  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如约定还款期,还款期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未约定还款期,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诉讼时效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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