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决,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还是有的。 1、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目前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道理上讲每一级法院有权就自己管辖的案件做出判决。 2、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大量的“疑难案件”。所谓加引号的疑难案件,是基本事实清楚,但是在适用法律上规定并不明确,按A判也可以,按B判也可以,但是A和B是完全不同的判决。 例如:某甲系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在城镇生活工作满两年。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如果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金是16万元,如果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则赔偿金是40万元。这类问题就是从基层法院经上级法院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这种情况按城镇标准计算。这个请示答复的结果,后来被全国法院系统沿用。 再一个例子:同一起交通事故两个受害人,甲是农村户口,乙是城镇户口,伤情差不多,赔偿相差两倍多。经过请示,答复都按较高的标准计算。这个问题现在也已经在全国法院系统沿用,但实际上其来源是从下级请示上级法院得到的。 3、还有一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是社会已经炒热,法院如何判成了难题。例如南京彭宇案。最后越闹越大,直至十几年过去,还时常被人提起,里面也明显下级请示、有上级干预办案的影子。 4、有些案子,法律规定的非常模糊,按正常的思路无法判案,即使经审判委员会反复讨论,还是难以定夺,因此不得已请示上级。 举个不太合适的例子: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调解结案的也是诉讼费减半收取。但是遇到既是简易程序又是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怎么收取?法律没有规定。按道理应当是减半再减半,按四分之一收取,但是法律文本中有没有明确。类似的问题实际上很常见。有的案子,定侵占罪也可,定贪污罪也可;有的案子按三年以下量刑也可,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也可,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解决这类问题,就经常用请示的方法。 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今后这类问题会越来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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