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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中华法系

 资源868 2019-02-28


题目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泰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津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冶、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两湖总督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申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

——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l)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

 

解析

1)本问考查学生解读材料、获取信息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一小问差异:根据材料中国法系的特点为“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而罗马法的特点“私法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追求正义”,据此进行对比即可。第二小问原因: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结合中国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差异进行分析,史论正确即可。

2)本问考查学生解读材料、获取信息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一小问改革背景:除根据材料所述的清政府试图以司法改革使列强收回领事裁判权、挽救自身统治危机外,应结合所学知识,从近代中国的社会、思想文化的变化分析作答。晚清的司法改革在“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的基础上进行,但同时又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守旧态度,结果是“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据此进行评价,言之有理即可。

参考答案

1)特点:中华法系礼刑结合;对危害统治的罪行处罚严重;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属于人治:注重维护国家和家族利益;中华法系侧重于无讼、和谐的价值取向。(9分)

原因:自然经济;宗法制度;专制统治;重视伦理道德(儒家思想影响)。(6分)

2)背景:近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清政府为了挽教统治危机;清政府试图收回领事裁判权。

评价:晚清司法改革借鉴了近代西方法律原则,同时兼顾了儒家礼教传统,有利于推动法律的近代化;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加之传统文化根深蒂固,改革困难重重。(4分)

知识拓展

1.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差异

中华法系

古罗马法

礼刑结合(侧重公法),维护国家、家族利益

私法发达,保护个人权利

法自君出,权尊于法,人治

权力服从于法律,法治

侧重于无讼、和谐的价值取向

追求正义

2.造成差异的原因

中国

古罗马

自然经济

商品经济发达

宗法制度,专制统治

城邦政治,帝国时代疆域扩大,社会矛盾复杂

法家,儒家思想(重视伦理道德)

自然法思想,平等、公正、正义

3.中华法系

1)渊源

传统习惯。主要依靠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和逐步形成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与日常行为规范,并凭借社会组织内部的某些群体规则、氏族部落首领的威信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加以维系。

“刑始于兵”。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中国最早的法,脱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

礼。这种被称作“礼”的精神成为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行为是非功过、衡量违法犯罪和制定司法程序的最高准则。有“礼源于祭祀”之说。自西汉开始形成儒法合流、“礼法合治”,并形成了“礼法合治”的双元的法律价值观。

法家思想。法家学派的人物们提出以法治国,把法律视为一种维护君主权威、稳定社会统治秩序的强制性工具。这种思想影响了整个专制社会,成为中央集权者维护统治秩序的主要手段。

2)特点

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

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审判权。

法律对特定人群的豁免与议罪制度,封建时代主要体现了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

司法权不独立。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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