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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经义决狱”述评【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中国史】

 陌半仙儿 2018-10-13

汉代的“经义决狱”

随着儒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和“三纲”成为法律领域中的指导原则,作为阐述这种思想的载体的儒家经典遂身价百倍。从西汉中叶开始,出现了“经义决狱”。

“经义决狱”,顾名思义,是直接以儒家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最高原则,直接运用于司法,判决罪之有无和轻重。汉代决狱所直接运用的儒家经义主要是指《春秋》一书。当时的儒家学者认为,孔子作《春秋》,之所以能够达到“乱臣贼子惧”的效果,其原因在于《春秋》一书,有微言大义存在于其中。这种微言大义,维护了君臣、父子、夫妇等纲常观念,可以有效地防止自春秋以降的“礼崩乐坏”。根据《春秋》的精神来解释现行法律甚至修正现行法律以指导定罪量刑,始自大儒董仲舒。在儒家被确立为国家的意识形态之后,《春秋》作为儒家的重要经典,其间所蕴涵的纲常伦理对于维护君权和等级社会的稳定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董仲舒的这种做法得到了皇帝的赞成和提倡,《春秋》逐渐成为事实上的审判根据。于是“经义决狱”之风盛行一时。

为什么汉代会出现“经义决狱”这种现象呢?因为在汉武帝之时,虽然意识形态已经确定了儒家一尊的原则,但汉代的成文法早在汉王朝建立之初已经制定,汉律是以萧何所拟定的《九章律》为核心发展起来的,而《九章律》又是沿袭秦朝的法律,其指导思想是先秦之法家。尽管其成文法与武帝所确立的意识形态不相吻合,但出于对祖宗成法的尊重,很难将之推倒重新制定。此其一。即便能够重新立法,刚成为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也未必能够在短时期内全面反映到法律中去。而司法则不同,通过“经义决狱”,儒家思想可以直接而迅速地影响法律实践活动,而不必再处处受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成文法的拘束。此其二。由于有上述两方面的原因,“经义决狱”在汉代得以出现并流行。

经义决狱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了司法领域,不单纯是引礼入法,有时还是以礼代法。经义决狱自汉武帝时肇端,历经两汉,至唐朝才衰落,中间经历了七百余年。引经决狱是在儒家思想被确认为统治思想,而法制又不完备的情况下的产物。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备和礼的规范的全面法律化,春秋决狱之风才最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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