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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读书笔记

 无事不登三宝殿 2019-03-02

本文系对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修订本)一书的阅读笔记,与作者原意或有不符之处,请以原文为参考。

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第一章 儒家法思想与中国古代法文化

“二十五史”《刑法志》的基调,便是以儒家的法思想为立论之依归。《汉书·刑法志》首先以荀子的“明分使群”说为指导,说明国家以及礼和刑的起源;紧接着立即抬出儒家以威辅德、以刑崇礼的德礼为本、法刑为用的法思想理论模式;最后又征引《诗》、《书》说明为政应以民为本,崇礼慎刑,方可“清原正本”。其后各代的刑法志,大抵遵循着《汉书·刑法志》的这个理论格局。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德主刑辅,以礼率刑,礼法之治。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其最显著的标志是法律的儒家化。(一)两汉: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期;(二)魏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期;(三)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期;(四)隋唐: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期。

中国民族传统法心里面面观:(一)权生法,法合“道”;(二)法即刑,法即罚;(三)贱诉讼,求无讼;(四)重调解,求和谐;(五)重家庭义务,轻个人权利;(六)重预防,尊德礼。

中国民族传统法心理的一般调整及其儒家伦理型取向:(一)血缘情感;(二)家庭本位;(三)权威主义;(四)伦理至上。

中国民族传统法心理的儒家型结构:“法——情——权”模式

第二章 儒家法思想研究的方法论检讨

儒法“人治法治对立论”是不能成立的,以“对立论”作为研究和评价先秦儒法之争不符合先秦思想史实际。摒弃一切比附,寻找中国历史上法制度、法思想、法文化的“自我”。

“悬法象魏”的成文法公布方式远早于子产的“郑刑书”。实际上,从叔向的信中看,他反对的并不是刑书的公布,而是“多制”,是“弃礼”而任刑。当然,子产的改革,包括他的“铸刑书”在内,不是根本上反对礼制,而是改善礼制。孔子也不愚民,儒家不是公布成文法的反对派。

在罪刑法定和非法定的问题上,儒家的“不为刑辟”不能理解为不制定成文法。而“议事以制”,是一种依犯罪的具体情节度量其轻重而适用法律的罪刑原则和制度,不是完全不顾法律、不要法律的任心裁量。

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古制的实际情况而言,作为整体的制度之礼是下庶人的,刑(死刑)也是上大夫的。

第三章 儒家法思想的特质

儒家法思想是伦理法思想,生长于特有的文化土壤,“伦理”是我国固有的文化范畴。以天下本位最为基本,其家族伦理、民本、君主大一统三个方面的法的价值论君位天下本位所派生、所涵摄。

儒家伦理法思想史一个正、负两种价值共存的思想体系。它的负面作用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其法思想体系中找不到“公民”范畴,也没有“公民”意识的生长点,有的只是“子民”范畴、“子民”意识,这是儒家君主大一统原则和家族伦理原则结合的衍生物。二是在儒家关于礼法之治的思考中,偏重于强调圣君贤相和“治人”的作用,而对于置于圣君贤相和“治人”之上的“治法”、“良法”缺乏制度化的建设追求。

第四章 孔子的法思想

“仁”是孔子伦理法思想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本体。从孔子思想的自身发展程度上来把握,从总体上来说,还是他的仁学更为根本一些。孔子之成为孔子,孔学之成为孔学,起决定意义的是其仁学,而不是礼学。

孔子伦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民本主义原则;(二)家族伦理本位原则;(三)相对的君主主义原则;(四)中庸主义原则;(五)天下大同的理想法原则。

孔子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正名”——关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思考;(二)“导德齐礼”——德刑关系论;(三)“为政在人”——人与法的关系论;(四)“富之”和“教之”——犯罪预防理论;(五)“刑罚中”——刑法观与刑罚观;(六)“哀矜折狱”——刑事司法主张;(七)“父子相隐”——诉讼原则;(八)“直道”——司法道德观;(九)轻徭薄赋——财政赋税方面的法律主张。

孔子伦理法思想的内在结构及其评价:首先,重人事轻鬼神,讲人道合天道,主张制定优良的人间发,而不取神创法;其次,仁道高于王权,唐虞三代的圣人之法高于时君世主的当时之法;第三,注意上层建筑各个部门、意识形态各个领域的互相配合并发挥它们在治国中的综合协同作用。

第五章 孟子的法思想

孟子法思想的母体是“仁政学说”:(一)天下一统观;(二)“民贵君轻”论;(三)辅贤伐暴的君臣关系论;(四)“取于民有制”和“正经界”的养民富民说;(五)“明人伦”的教民说;(六)“明政刑”的法制观;(七)“舍生取义”的人生价值观;(八)性善论。

孟子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法先王”——法的渊源、理想法;(二)“仁义”与“孝悌”——法的价值论;(三)省刑慎罚——刑法观和刑罚观;(四)养民教民——犯罪原则及其预防的学说;(五)“薄税敛”和“制民之产”——经济方面的法律主张;(六)贤人和良法并重——人法关系论;(七)爵禄与禅让、征诛——合法性及政事法制构想;(八)执中权时——法的方法论。

第六章 荀子的法思想

在儒家“道统论”者眼里,荀学是“大醇小疵”,然而这正是荀学的特色之所在。荀学的特色和独创在于:一是使原始儒家政治化、官僚化、可操作化;二是调合礼法,释礼为法,将“三代”的原始礼法学发展为适应帝制大一统的新礼法学。由此而为汉代新儒学打开了通道,提供了范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荀子是汉代新儒学的开创者,帝制时代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探索者和先驱者。他不是由儒到法的桥梁,而是由儒兼法、释礼为法、以礼纳法的新礼法学的导师。

荀子论述人性是恶的,只不过是指出人性中含有恶的基因,这只完成了他性恶论的一半,而且不是重要的一半。重要的在于,他据此提出了人性应当改造、可以改造及如何改造的理论,这就是关于“伪”的学说。

荀子言性恶,落脚点在于崇尚礼义以“心性起伪”;荀子的“法后王”、“法圣人”,目的是要时君世主“隆礼贵义”;荀子尊王道政治,实质上是宣扬礼法之治。荀子对德刑关系的看法,以《成相》篇“明德慎罚”一章表述得最为清楚。

第七章 儒家法思想的历史嬗变(一)

儒学研究者们将儒家思想史划分为三个时期:先秦的孔子、孟子、荀子为第一期儒学,也称为原创期儒学;宋明理学和心学为第二期儒学;民国时期以熊十力、梁漱溟、冯友兰等为代表的现代新儒学则为第三期儒学。

儒家法思想在秦汉之际以“之”字形发展,从禁绝到“独尊”,秦汉之际是儒家法思想的低潮,秦代以法家政治为主,汉初尊“黄老之术”,西汉中期儒家法思想复兴。儒学复兴的社会历史原因还是在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之中。

魏晋南北朝的法思想有三大思潮,玄学思潮、律学思潮以及北方少数民族汉化改革中学习制订汉法、皈依儒家伦理法的思潮。

唐代以开元为分界线点,也是整个古代帝制社会中作为法思想主流的儒家法思想上旋阶段和下旋阶段的分界点,其标志是《大唐开元礼》和《唐律疏议》的制颁。

宋代以后,帝制的制度资源已用竭,在法的思维方式上和价值取向上,各派学说、各种思潮都不曾逃脱主流法思想的固有逻辑。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等人,集社会批判思潮之大成,思想上直逼近代启蒙思想和民主法治的边缘,但他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仍然是民本主义、效法三代圣王等等一类的儒家观念。

晚清(鸦片战争以后),儒家法思想式微和瓦解。

第八章 儒家法思想的历史嬗变(二)

《大学》和《中庸》是儒家伦理政治哲学的总结与儒家伦理法思想的深化。董仲舒神化和异化了儒家法思想,对其继承和重构。“春秋决狱”是司法和立法的儒家化运动,儒家立法的大成是《唐律疏议》。

宋明理学法思想的核心是道统和法统,朱熹以“理”为核心的法思想;“用夏变夷”——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对儒家法思想的皈依,拓跋宏“以礼率法”,耶律楚材“以儒治国”;儒家型的清官出现,包拯“恤民为本”、秉公执法,海瑞“恪守礼义”、以情断狱、抑强扶弱。

明清儒家批判主义法文化价值的新开展,黄宗羲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沈家本以一个儒家型文化人格的开明官僚,对儒家化法律的终结,其修律的思想武器是“渐进主义”、法古和仁政;孙中山作为一个“真实的民主主义者”,对儒家法思想进行改造,“融贯”中西法文化以创造适合“民情国史”的新宪法。

尾章 “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儒家法思想、中华法系与当代社会

无论什么现代化的制度、体制与机制,总应当接地气,而不是不问不顾在这块大地上生活的百姓们的需求,不能处处与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相扞格。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孔子的“无讼”思想,以及明清时代州县的“细故”纠纷解决体制和机制仍有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应当认真对待传统,认真对待中华法系的法文化传统。

儒家依据的是人类自然繁衍的血缘存在,重视血缘伦理。《论语·阳货》:“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这是一个血缘繁衍事实。儒家思想家以此为基础

构建伦理规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再推及社会,老人之所老,幼人之所幼,形成社会道德规范。由于人世间每个人既是父/母,同时也是子/女,还是夫/妻。因此,从每个自然人的角度,在其一生中,权利、义务是相对等的,或者说是均等的。

中国古代“礼法”是一个复杂的构成体。从法律形式上说,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从法的层级上说,有居于“法上法”的理想法、正义法,有体例完整的历朝刑事法“正律”,有相当于宪法的“国之大事”之祭礼和军礼等等,有大量的民间礼俗等“活法”。

对于中国法律史学来说,走出“律令体制”说,很不易,但必须。“律令体制”的思维路径,与法律实证主义、成文法主义、法典主义、法条主义脱不了干系,难以理解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多姿多彩的法律与规则结构。被“律令体制”一叶障目的结果,难免自陷于“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民法不发达”、“民事违法也适用刑罚”、“严刑重罚”、“缺乏法律正义”、“崇尚法律工具主义”、“卡迪司法”之类的评价泥潭,乃至自损、自贬、自弃、自毁几千年法律传统。而一些曾经在“律令体制”说中备受误解、误读、误判的问题,放到“礼法体制”下观照,方可窥究竟,识其奥义,令人有豁然开朗之感。

儒家之法的价值本体对帝制中国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及其法制的正当性存在着支持功能,因而被历代统治者定为正统。儒家之“道”的法哲学中包含的尊君思想、家族主义、民本思想等等正是帝制政治和法制的指导原则。但是有一点历史事实也不容忽视,历代帝制统治者所尊奉的儒家法哲学都是经过了改铸的,臂如前文业已指出的儒家的“圣者才能王天下”的“圣王观”,到了他们手中便衍变为“王天下者便是圣人”的“王圣观”了,成了彻头彻尾的“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极端功利主义价值论,并将此作为自己“南面之术”的护身符贴在身上。这种庸俗主义的作法是不能由作为思想家的儒家人物负责的。

中华文化从轴心时代一直延续至今,没有间断。这在所有轴心文明中绝无仅有。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华文化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在经过百多年西方文化的全方位冲击之后,使得中国人得到对自身文化传统有个自我反省的自觉,从而以开放的胸襟吸收和消化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以适应现代社会合理发展的要求,使之既具有民族的特殊价值,又具有全球的普世价值。融会中西,打通古今,重建镕铸中西法学和法制的新中华法系,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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