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破解和分析方法在网上公布一段时间来,收到很多的置疑,而没有深入思考的反馈。我反思了一下,要赢得读者的注意力还是需要漂亮的话语和简单直接的结论才行。大家都不喜欢一步一步繁杂枯燥的论证,更不会喜欢花很多的时间去对难懂之处进行考证。心灵鸡汤式的花言巧语我就不会说了,这里直接给出《易经》蕴含的哲学基础方法论。希望有读者能够静下心来的思考一下,理性的东西不是那么容易接受的,理性思维是不会相信诸如“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此类好听的谬论的。 《易经》古经是上古哲学理论的一个不完整应用,《易经》应用的理论基础并没有在经文中明显说明。《易经》蕴含的哲学理论基础体现在 “阴阳“、”三才“、”五行“等概念的哲学解释上。现在学术界一般认为”阴阳“是朴素的二分法,”阴阳“蕴含朴素的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关系。上述解释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其并不能完整地解释”三才“、”五行“等内容。下面对上述概念进行梳理和横向对比,用词方面可能有不准确和逻辑不严谨之处。希望读者看完后对这些概念能有更深刻的认识。 “二分法”与还原论 “二分法”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础方法。“二分法”试图根据一个原则把“认识对象”分割成可以明显区分的两部分,然后再研究两部分之间的关系。比如:把世界分成“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两部分、把人类理智分成“感性”和“理性”两部分、把认识分成“现象认识”和“本质认识”两部分、力学中把物体分成施力的“物体A”和受力的“物体B”两部分等等。 还原论哲学中的“分解和还原法”是由“二分法”发展而来的,“二分法”是“分解和还原法”的基础。“分解和还原法”认为任何复杂的系统、事物和现象等“认识对象”都可以进行不断细化分割,直到把对象分割成为不可分割的原子为止;把“认识对象”分解完成之后再把各部分组合起来,一步一步还原“认识对象”的整体面貌。传统《易经》解读中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这段话就是“二分法”的一个表述。 由“二分法”分割出来的两个部分是需要明确定义的,而且这个定义必须是“实体型”定义。由“二分法”分割出来的两部分是需要相互独立的,不能包括相互依赖的关系。所以,“二分法”定义的两个部分是“实体型”的主体,而不是“关系型”的主体。在定义好“实体型”主体之后两个部分的关系才能进行研究。例如:如果把力学两物体定义成“物体A“和“物体B“,这种定义方式就是“实体型”的定义。“物体A“和“物体B“属于两个不同集合,两者之间没有重合之处。如果把力学两物体定义成“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这样的定义方式就是“关系型”定义。“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的定义已经包括两者的关系,即主动和被动的关系。两物体作用力之间的关系为相互关系,并无主动和被动的区分。如果一开始就把力学两物体定义成“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两部分就会有一定的误导作用。 “二分法”不但在定义两主体时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在对待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时“二分法”也同样把这个关系当做一个独立的主体来研究。下面是用图形来表示“二分法”:下面〇表示实体,△表示关系。 物理学家在使用“二分法”研究两个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时候,会在两物体之间引入“场、域、势、力“等关系主体。这些关系主体在命名开始的时候都是空洞、虚泛的概念。通过实验和理论实践方式,物理学家对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做出了深刻的认识,最终形成“力学”、“流体学”、“电磁学”等各个领域的科学理论。现在即使是普通百姓都能认识到“场、域、势、力“的真实作用。 黑格尔的“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 黑格尔的“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是“二分法”的一个变形。黑格尔试图把“二分法”应用在“关系型“主体上。“二分法”要求两主体是相互独立的,而黑格尔却把两主体定义成相互之间有“矛盾关系”的。所以黑格尔的“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存在逻辑不确定性的问题。黑格尔在应用“二分法”分析“关系型“两主体“矛”和“盾”的时候,试图用一个包含“矛盾”实体本身的关系实体来解释矛盾主体之间的总关系。所以黑格尔在其著作中会得出“关系”就是“全体”,“关系”就是绝对理念的结果。“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是“二分法”的极端,是黑格尔试图突破和统一西方哲学的尝试。虽然“矛盾”的概念是无条件成立和兼容并包的。但由于“矛盾”本身没有明确对象的外部边界和内部限制,以“矛盾” 方式进行的定义实际上不具备操作指导上的确定意义。其结果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更多只能作为一种形式参考而不能作为实践指导。如果罔顾现实地强行套用“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就会变成是非不分的诡辩。下面是用图形来表示“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下面〇表示实体,△表示关系。 黑格尔把“二分法”应用在“关系型“主体上而形成了“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法”。当“二分法”应用到“关系型“主体对象时,分析的结果往往会显得异常繁杂和难以理解(后面有例子说明)。这就是“二分法”的缺陷,黑格尔和西方哲学家们对这个缺陷束手无策。而《易经》基础理论中的“阴阳”和其分析方法,就可以很好的弥补“二分法”的缺陷。 与二分法不同的“阴阳分析法“ “阴阳分析法”采用与“二分法”不同的思路,“阴阳分析法”只研究一个“实体对象”。与“实体对象”对应另外一个对象是“环境对象”。“阴阳分析法”把“环境对象”拆分成两部分:1)影响实体对象的部分;2)受实体对象影响的部分。因此,“实体对象”的内部就定义成由三部分组成:独立的内部关系部分、受环境影响的部分、试图影响外部环境的部分。下面是用图形来表示阴阳分析法:下面〇表示实体,△表示关系。 例如,在对人类理智进行分析的时候。按照“阴阳分析法”,我们可以把“感性认识“定义成人类意识接受外部环境影响而形成的部分。可以把”理性认识“定义成人类意识视图影响外部环境而形成的部分。而”知性认识“则是人类对自身内部的认识形成的部分。很明显,”知性“表示的是人的”成熟“、”修养“和”习性“。 我们由“阴阳分析法”得到的这个人类理智分析结果不但浅显易懂,而且符合直观感受和西方哲学家对“感性“、”理性“和“知性“的片面定义。 现有知识中,“感性认识“一般定义为:是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眼、耳、鼻、舌、身)在大脑中产生的反映形式。很明显感性认识就是人类被动接受外部环境影响而产生认识部分。”理性认识“一般定义为: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全体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的认识。很明显,”理性认识“只有在人类视图影响外部环境后,得到符合预期的结果时才能确定这个认识是否是理性的、本质的、全面的和规律性的认识。“理性认识”就是经过实践证实的知识,即“实践出真知”。“知性”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被动理性”,也就是人类自然形成的理性。很明显这个自然形成的理性就是人类自身内部天然的正确认识部分。 “知性” 被康德定义为主体对感性对象进行思维综合处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先天的认识能力自然就是人类自身内部的认识形成部分。黑格尔把“知性”定义为对对象本质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孤立、片面、静止的反映。黑格尔对“知性”的定义过于抽象,我们只能采用反方向说明。我们对“知性”的定义是人类对自身内部的认识形成的部分。这个认识本身还没有直接反映外部世界,自然就是孤立的,也是片面的和静止的反映。当然,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定义的“知性”部分是否就是黑格尔定义的“知性”的片面部分。也许,黑格尔的“知性“包括人类感性认识中的直觉正确,未经过验证的认识部分。而这个直觉正确,未经过验证的认识部分就是我们养成的“习性”一部分,也就属于“知性认识”。 “阴阳分析法”不但适合分析“关系型”对象,还适合分析“实体型”对象。例如,在分析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时,我们可以先把意识当做研究对象,然后把物质拆分为主动影响意识的部分和受意识影响的部分。物质主动影响意识的部分即为现象;意识主动影响(能动认识)物质的部分即本质(物自体)。进而我们可以分析出意识主体的内部也可以分成受现象影响的感性认识部分和主动认识“本质”的理性认识部分,还有意识内部独立的“知性认识”部分。 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物质当做研究对象,把意识拆分成主动认识物质的部分和被动接纳物质影响的部分。意识被动接纳物质影响的部分即先天意识(先天思维结构);意识主动认识物质的部分即后天意识(后天习得知识)。接下来我们可以分析出物质主体的内部关系也可以分成已经受到人类认识的“科学世界”和影响人类先天意识且未被正确认识的“神秘世界”,还有就是与人类意识没有接触的“未知世界”。 “阴阳三才五行”的定义方式具有一致性 《易经》哲学基础中的“三才”和“五行”都是采用“阴阳分析法”定义的。“阴阳”、“三才”、“五行”三个概念是一脉相承的,三者之间具有内部一致性。“三才”中的“人”是被研究的主体。“天“和”地”是主体“人”面临的外部环境。其中“天”是主体“人”对环境的影响和要求的部分;“地”是主体“人”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的部分。“五行”也是采用“阴阳分析法”定义的。“五行”把主体面临的环境分为“被动影响”和“主动影响”两部分。“五行”更进一步把影响分成“生”和“克”两部分。下面是三才和五行的定义方式示意图。 “三才五行“的更具体关系定义方法请参考我发布的另一篇文章(阴阳五行),或者在豆瓣阅读上搜索《易经系统分析》,上面有更加详细的说明。 在研究和破解分析《易经》过程中,我发现“五行”的研究的主体是“环境对象”中主动影响“人”的部分,即是“地利”。“地利”主体促进“人和”的发展却限制“法则”的实现,“天时”正面影响“地利“的资源,”天命“却是制约限制”地利“的因素。 估计古人在最初定义“五行”的时候其研究主体也是三才中的“人”。但在后面经过全面考察系统内部的生克关系之后,“五行”研究的主体调整成“地“。 从易经破解分析的结果来看,我们就可以理解古人为什么用“阴阳”二字而不是用其他相互对立的两个字来总结表示这个方法。“阴阳“就是主体和外部环境关联的两个方面。我们之前把阴阳当做二分法是很肤浅的。”三才和五行“出自古代同一位圣人之手的可能性非常大。 西方哲学把“二分法“用于分析”关系型“对象时的困难 在哲学方面,康德在解释人类意识如何认识外界现象的时候,引入一个“先天综合判断”的概念。康德认为人类意识中存在一个“先天思维结构“。人类意识对外界现象的认识其实就是意识对”先天思维结构“的认识。而外界现象是要主动符合”先天思维结构“才能被认识的。外界现象不符合”先天思维结构“的部分(物自体)是不可认识的。康德认为人类认识是现象主动符合意识的结果,而不是意识主动符合现象的结果。 康德为了解释现象和意识的关系,引入了一个“先天思维结构“的对象。康德把”先天思维结构“当做一个主体,然后再解释现象、意识与”先天思维结构“的关系。康德使用的这种解释方法,就是典型的”二分法“应用。康德解释现象意识关系的结果是很牵强的。康德的解释颠倒了现象和意识的关系,规避了主观意识如何能够符合客观现象的问题。由于”先天思维结构“的概念本身就很虚玄,普通人很难对康德的解释结果做出坚实的反驳。 关于人类意识如何认识外界现象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类比的方式简单探讨一下。我们把意识比作电脑软件,把现象和“物自体”比作电脑硬件和外部设备,把”先天思维结构“比作电脑固件。我们可以发现,电脑软件的运行不会直接操作硬件,而是要通过“驱动程序”和“固件“来操作硬件。也就是说,意识的确要通过”先天思维结构“来认识现象的。但是,硬件与固件的关系是硬件主动符合固件吗?明显不是。相反,固件和驱动程序是根据电脑硬件编写的。所以,“先天思维结构”是人类为了适应外界环境天生长成的,是人类长期适应外界环境的结果,而不是外界环境主动来适应人类的意识。还有,我们能够认识不符合“先天思维结构“部分的“物自体”吗?当然可以。就像电脑一样,软件不单可以操作电脑硬件,还可以通过接口接入不同的外部设备来执行更多不同的任务。对不符合人类”先天思维结构“部分的外界”物自体“;比如超出人类视觉的红外线,紫外线;超出人类听觉的次声波,超声波;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对其进行认识。 “二分法“的应用是有适用范围的。在超出适用范围之外应用”二分法“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缺陷。当”二分法“应用到”关系型“对象时,分析的结果往往会显得异常繁杂和难以理解。 例如:西方哲学家在对人类理智进行“理性”和“感性”进行二元划分时,为了解释“理性”和“感性”之间的关系,哲学家引入了“知性”的概念。西方哲学家对“知性”的定义方式多样,不能形成一致的标准。亚里士多德把“知性”定义为“被动理性”;康德则把“知性”定义为主体对感性对象进行思维综合处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黑格尔认为“知性”是一种片面的抽象,知性只是对对象本质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孤立、片面、静止的反映。西方哲学家还认为“知性”是感性和理性之间的过度形态,是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过程中的过度阶段。还有些人认为“知性”是感性和理性的完美结合点。 西方哲学家都意识到存在“知性”这个对象。众人尝试对“知性”概念进行了丰富的定义。这些定义加起来之后显得很丰满和全面。我们总结一下,这些概念定义的结果只能这样说:“知性”是一个由多重要素构成的矛盾复杂统一体。我们甚至可以成立一个“知性学”专门学科来研究这个主题。传统对“知性“认识的总结形式非常符合黑格尔辩证法中的“矛盾对立统一”概念。虽然“矛盾”的概念是无条件成立和兼容并包的。但由于“矛盾”本身没有明确对象的外部边界和内部限制,以“矛盾” 方式进行的定义实际上不具备操作指导上的确定意义。其结果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分法和阴阳分析法对比总结 从以上分析来看,“阴阳分析法“比”二分法“更为完善。但”二分法“也是不可缺少的。”二分法“的适用范围也比”阴阳分析法“要大很多。”二分法“具有浅显、直观、容易操作的特点。”二分法“对研究的对象没有特别要求,对分割对象的数量和方式也没有限制。”二分法“可以从更多的角度和片面来视察研究对象。”二分法“适合所有未知是否有联系的对象,特别是那些线性、简单、独立的对象。由”二分法“发展而来的”分解和还原法“更适合基础性研究。 “阴阳分析法“和由阴阳分析法发展而来的”系统分析方法“对对象的结构性要求更高,在挑选对象的分析方向和观察角度时有一定限制。”阴阳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方法“更适合紧密联系的复杂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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