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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子税局又升级啦!这3部分申报内容发生变化

 芳华1978 2019-03-03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于2019年2月28日进行升级,申报内容分为三部分:申报类、发票类、登记类。具体升级内容如下:

申报类

1.新增报验户网上预缴附加税(费)的功能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进行预缴申报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附加税(费)的预缴申报。

具体内容为:

(1)外出经营纳税人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在经营地进行税(费)种认定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缴增值税,系统自动将增值税应纳税额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自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推送纳税人完成申报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要求,增加当月预缴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的控制。

【政策原文】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解读】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 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2.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为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减免税额,1月份在电子税务局的增加《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表,纳税人按提示信息填写指引表后,还需点击“填写”按钮,系统才能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操作繁琐。

本次对填写过程进行了优化,具体为: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弹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核实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减少填写环节,提高用户体验感。

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本期是否发生不动产销售额,纳税人应根据实际选择“是”或“否”,如选择“是”;系统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应准确填报,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票类

调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对于本次新增的扩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纳税人。

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加系统监控条件,对于已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的【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管理】模块归类的纳税人,由于已具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使用代开专用发票。

登记类

 优化网上实名采集信息变更和采集功能。

完善电子税务局的“变更税务登记”、“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三个功能。

1.增加“变更税务登记”时先变更实名采集信息的前置限制。

即变更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涉及实名办税系统信息时,必须先变更实名采集信息的前置限制。步骤为:

(1)系统给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进行验证。

(2)验证通过后,直接关联进入实名办税系统,采集变更信息。

(3)采集完成后,进入电子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2.优化“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中的实名采集功能。

新办纳税人完成信息补录后,增加采集人脸影像功能,并与采集的身份证件进行比对,上传的身份证与人脸影像比对不一致的,实名采集失败,不能办理后续业务。

3.增加“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功能。

在“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增加“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根据提示,在电子税务局实现实名信息网上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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