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官司赢了?还是输了? --------办案手札之一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3-05

昨天,所里一位律师打电话过来,说有个案件希望和我讨论一下。我去了。

 

案情其实很简单。

 

甲(开发商)以40个车位为抵押向乙(银行)办理贷款,车位抵押期间,甲与丙形成40个车位购买的合意。鉴于该车位的抵押权在乙,经协商,甲向乙提出申请,申请内容是:在丙将300万定金支付到由乙监管的甲的账户后,乙同意解除该车位的抵押,以便甲给乙办理该车位产权变更登记。乙同意申请并盖有公章。由此,甲、丙签订了车位买卖协议,并将该申请作为合同的附件。丙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后,甲将该车位实际交付丙使用,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于甲不能及时偿还乙的贷款,乙将甲起诉至法院,并查封该车位。执行阶段,丙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此时,甲已经没有偿还能力。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列为被告,乙作为第三人。其诉求是:1、被告将车位产权过户给原告,或退还原告的购买车位的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甲、丙之间的车位购买协议有效,但车位抵押权在乙,丙不能取得车位的所有权。从而判决:支持被告退还原告的购买车位的款项,并由被告承担利息损失,其他诉讼请求驳回。

 

至此,应该说丙赢了官司,因为法院已经支持或基本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可其真的赢了官司吗?法院判了,他也胜诉了,可购买车位的款项要拿回来却是遥遥无期。别开执行程序不说,单纯地从诉讼本身来看,个人认为,丙在诉讼中还是存在瑕疵,无论是诉讼对象的选择,还是诉讼策略的制订。

 

律师分析:

1、从诉讼的成本考虑,本案在案由的选择上,可以选择确权之诉,而不是合同违约之诉。确权之诉,法院只收一个基本费用;而合同违约之诉,法院会根据案件争议的标的额来确定诉讼费用。在能够达到同样的诉讼目的时,选择确权之诉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从诉讼对象的选择上说,在明知甲已经缺乏偿债能力,且有足够理由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只选择要求甲承担责任,而放弃对乙的责任追究,是本案导致执行困难甚至款项追回遥遥无期的直接因素。

3、从诉讼请求的提出来看,即便丙提出合同违约之诉,也可以因为乙未能及时解除车位的抵押权,要求乙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本案中,丙并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增加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法官在庭审的案件焦点争议归纳时,已经提出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是丙没有提出相应的诉求)。

 

结尾语

丙找到本所,希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经过集体协商讨论,认为单纯从本案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希望不大,或者说,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

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事情我占理,起诉到法院,我也能赢。真这样吗?不一定。律师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去争取当事人的最大的合法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最大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说,律师就认为,丙的官司输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