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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约束力

 余文唐 2019-03-05

  国际在线消息: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刚才提到“案例指导是统一裁判标准的重要方式”,《意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我们知道判例法是英美国家的特色,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又是如何定位的。

陶凯元:这个问题可能有些记者挺困扰,说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英美是判例法国家,为什么我们有案例指导制度这样的说法。不论是西方的判例法国家还是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其实对判例或者是案例的编撰都是非常重视的,因为整个案例或者是判例的汇总、编撰、发布对于司法裁判和法学教育,因为有很多是学法律的,要在学校里学案例,不仅仅学理论。我在大学当过很多年的老师,给学生讲课肯定不能只讲理论的,说第一条是什么第二条是什么;或者第一个原理第二个原理,大家觉得这样是空洞的,我们要通过案例讲学,你讲每一个案例的时候就在想后面的条文是什么。当我成为一个法官的时候,我这个感觉更加深刻,每看到一个案例都会想这个案例后面的条文,它的法律和基础是什么。所以它对司法的裁判、对法学的教育,甚至是国家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当然我们的叫法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他们叫判例,我们叫案例,这一字之差表明我们两者是不一样的。判例是约束力,有一个判例以后后面的案子就要跟着它做,不能不一样,但是我们叫案例,而且叫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就是要参照执行,区别在这里。

从2010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起规范化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案例指导制度里最有价值的就是,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11月开始,一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大家感觉并不太多,因为我们都很慎重,每一个案例都要通过审委会讨论,都要反复讨论,确定这个案子是有指导性案例的,我们才能发布,所以到现在发布了92个。这种指导性案例我们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请大家注意这四个字,但是我们并没有说它具有约束力。大家关注一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他们的判决书经常会引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本院认为部分会引用指导性案例,这是非常有益的探索,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在知识产权这一块以外,除了刚才介绍的20个指导案例以外,我们还建立了多样化案例指导制度。如果大家采访过426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每年426宣传周开始以后都会有一场新闻发布会。在这样的发布会上,每年都会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

我们主要是把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则提炼出来,特别是解决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参考。此外我还要给大家推荐一个,在2015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我们设立了三个基地,在北京重点研究指导性案例,让他们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他们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家有兴趣可以专门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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