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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研究

 徐振亮律师 2019-03-05



  • 作者:李建飞律师,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建设工程二部 部长

  • 郑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 执行委员

  • 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 理事


一、建设工程的合同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至少有如下基本特征:

1.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括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 建设工程合同从广义上来讲,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是承揽合同中一种有名的、自成体系的、有明确规定和特殊规则的类型,两者不等同但也并未完全割裂,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穿插了解: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看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通过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

1. 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业内常说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简称工民建。而建设工程不仅包括了建筑工程,还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根据《土木工程常用术语英语翻译及名词解释》,土木工程是指除房屋建筑外,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可见土木工程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了除房屋建筑之外的各类工程。很明显,建设工程几乎涵盖了所有建设领域的各种建设活动的类型,其范围要比建筑工程大的多,且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中的一部分。

2. 凸显了我国现行《建筑法》的落后与尴尬。从建筑法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建筑法》可以管理和调整的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及其配套,严格来讲,其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也难以调整,更别说范围更广的建设工程了。


三、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管辖,要么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要么是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诉法》第33条和《民诉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能否得出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唯一结论?《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完全等同和一致?《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作扩大的理解和解释?

《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这是江苏高院的创新,直接将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合同统统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对待,统一由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诉和管辖。且不论对错,但至少在江苏省内江苏省高级法院对于本身就存在争议的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和操作标准。

(2)下面我们将通过部分案例来更多的展示和更全面的探讨,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

1.案件名称: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川01民辖终1703号

裁判文书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2.案件名称:北京中装文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清美三十四号(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京02民辖终314号

裁判文书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本案原审被告北京中装文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案件名称: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粤06民辖终1975号

裁判文书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案件名称: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云南睿安特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号:(2017)云01民辖终1272号

裁判文书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小结: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有时是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到底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还是应当按照江苏省所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通过案例的检索与分析,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并未形成一致认识,尚存争议。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将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纠纷作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观点占主流。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我们再来看《合同法》第26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并不包括,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建设合同目的,建设单位为此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

通说认为: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在《合同法》第21章有明确的规定,是和建设工程合同并列的一种有名合同。只不过,监理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十分密切,一般不会独立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而独立存在,因此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放在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内。

建设工程的监理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适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管辖规定还是适用委托合同即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继续以案说法:

1.案件名称:广东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华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号:(2016)粤01民辖终1009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南沙区金洲沙螺湾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

2.案件名称: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

案号:(2018)京03民辖终156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时创公司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案件名称: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7)苏05民辖终164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昆山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特别提示:这个案件发生在江苏省,时间是2017年,但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并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已进行了明确,在江苏省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也将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4.案件名称:中洋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03民辖终407号

裁判文书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新安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监理人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小结:可见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同样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立案受理,有的法院则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适用的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来立案受理。

笔者建议: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研究和分析(很多时候设计和勘察是一个合同),我们会发现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虽然这类案件的争议标的不算大,但作为律师来讲同样需予以重视,客户委托的没有小案件,任何案件无论标的大小均需我们拿出敬业与专业的严谨态度。上述分析研究,很好地提醒了我们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选择起诉法院时,或者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都要提前作足相应的准备功课,充分地了解清楚受诉法院关于上述纠纷案件的倾向性裁判观点或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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