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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的历史

 石朴玄 2019-03-05

仵作,又称伍作、仵作行人、行人、行首、团头、屠行,首见于五代王仁裕《玉堂闲话》“伍作”,宋初《疑狱集》最早写定为“仵作行人”。“仵作,验尸之男役”;“仵作——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今称检验员;旧时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官署检查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改称检验吏;仵作,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称仵作,犹今之检验员”;“担任活人与死者的中介者之含意”。仵字从人从仵,故万物至午则中正也;又午位属火,火明破诸幽暗,所以午作名中人也”。仵”字本身带有“逆”、违背常理世俗的成分,用其命名的职业其社会评价可见一斑。

古时仵作通常在丧家办理丧事中担纲重要任务,或置办灯烛纸马,或殓尸梳妆,或指挥调度,俨然一副能够安抚逝者、打点冥界的专业人士模样。丧家往往也乐得给些辛苦费,将丧事一并交与仵作打理,特别是和尸体有近距离接触可能沾染“晦气”的事情,家属不愿过多沾染,仵作“收人钱财”,必然要“替人消灾”,因此可以将仵作视为“丧礼承办者”。

古时三十六行其中就有仵作行,唐宋时期,仵作以善于打点殡葬事宜成为“仵作行”,在尸体勘验中仵作被官府召集使用。仵作在古代社会上都属于一个冷门诡异的“行当”,从“即使是穷得连裤子也没有了,也不屑去抢仵作这碗饭来吃”,“脚手多”、“仵作脚手”,“三行佬的口,仵作佬的手”这些花语中,都说明了仵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是手脚灵便且鲁莽胆大,敢于从朽骨烂肠、肮脏恶臭中翻弄搅和,身上沾着洗之不去的特殊臭味,表面对其恭恭敬敬、感激有加,暗则指指点点、退避三尺。

先秦时期和秦王朝,有尸体的现场勘验中,上级派遣令史,令史带领牢隶臣赶赴现场处理。牢隶臣实际身份是奴隶,因为连坐受罚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属,或战场上主动投降的战俘,以及牢隶臣的子女。牢隶臣的使用价值无非是搬运尸体,脱穿衣物,协助测量等,如果涉及检验女性身体这类“辱事”,还要让有多次生育的牢隶妾操作。

汉代研究材料不足,该朝司法勘验的发展情况无从考证。

 唐朝沿袭隋制,在各州县都设立了太医博士一职,每地两人,担任当地的医学工作,《唐律疏议》中首次有关检验的规定,检验范围包括了疾病、损伤和死亡。

五代和氏父子《疑狱集》在书面记载中首次出现“伍作”一词,《从事对尸》中可以看出当时民间仵作行人业已形成初具规模的职业团体,活跃于市井之中,从业人员多是来自于市井草民,无一不是家徒四壁、捉襟见肘的底层百姓。

宋朝是法医学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样的契机下仵作也更深入广泛的参与到司法勘验中来,仵作行人已然是检验工作人员中的固定组成部分,工作项目也从经营棺木,殡葬举事扩展到兼职官府验尸职役者。行业里德高望重的谙熟仵作行人作为行首、主事者在民间被称为“团头”。仵作为宋慈《洗冤集录》提供了翔实的实践经验,成书之后又对仵作的操作水平有很大的提升作用,仵作行人当时所能掌握的验尸技巧已是日趋成熟。

元代刑事勘验中大量工作基本上由仵作行人担纲,是尸检实际的操作者。

明代万历十八年时法律条文去掉‘行人’两字直接称‘仵作’,仵作从民间行业组织成员发展为获得一定的官方性质的人群。

清朝把仵作由临时差雇人员转化为州县衙门常设的职务,每逢新设立官衙都必须同时配备仵作的员额,偏远地区官衙体系尚不健全的地区,如需仵作可从邻近省份借调使用,沿海岛屿等统治力量难以严格把控的地方,朝廷会破例增设。清雍正,以诏书明文强调仵作的重要意义,首次让仵作成为官方专设职位,提供固定薪给待遇。到雍正六年时“定州县额设仵作名数,并赏给之例。此时仵作已经脱离了前朝征召的状态,加入官府,可视为固定属员,广泛的参与到刑事司法体系中,获得了官方认可的身份,有了招录、培训、考核、等具体的管理制度,

清末我国古代法医体制从立法、培育、实践上都潜移默化地受到了西方法医学的影响,是古代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过渡的重要时期。清王朝覆灭后的第二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这意味着法律准许了尸体解剖的合法性,这成为了我国古代法医与现代法医的分水岭。称呼了数千年的仵作一名变为检验吏,从其入职开始五年中勤慎无过者,通过统一考试可给予“从九品”或“未入流”的身份。“从法律上,仵作“贱民”帽子开始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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