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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BYQ 2019-03-06

案例: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某处简易房因电气故障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大面积烧毁。原告H先生及妻女在此房屋内居住,其妻女在此次火灾中死亡。消防大队接到指令出警并到达火灾现场附近时,因道路受建筑物阻碍,无法直接抵达现场,消防大队采取强制拆除水泥隔离柱方式进入火灾现场进行救援。

H先生认为:

消防队携带的水带长度不足且无法直接抵达火灾现场,临时决定破除道路北面的大型水泥隔离桩,该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消防队对受阻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耽误了救援时间,导致H先生妻子和女儿丧生于火场中。因此,H先生认为,消防队救援不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货物现金损失等赔偿。

沙河口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安消防队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该应急救援工作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未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上的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提出的消防大队在灭火过程中采取的拆除阻挡道路的水泥隔离柱的行为系行政强制行为,但该强制行为并未与原告及其妻女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消防大队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故对原告的观点,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H先生不服,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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