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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原则

 犁书 2019-03-06
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3号[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
  为了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正确定罪量刑,本条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统一考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地决定刑罚,不枉不纵。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情节是指实施犯罪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过程、手段等等,这也是人民法院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法定情节即法律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形态中的预备、既遂、未遂和申止,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此外还有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对于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情节的,必须依法确定其量刑的轻重。第二种是酌定情节即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节,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实
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犯罪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但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造成火车倾覆”、“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根据不同的犯罪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或者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行为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严格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量刑依据的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要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以及适用刑期的长短等。在具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时,如果该规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选择与所犯罪行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正确适用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六版]郎胜主编)第62-63页

注释

  本条是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量刑的基本原则。本条中的“犯罪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犯罪性质”,是指犯的什么罪,即应确立的罪名。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所区别。“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社会危害程度应当通过分析、考察犯罪事实、性质与情节,综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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