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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没有加盖公章,能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和顺本真 2019-03-07

【案例简述】


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当时刘某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根据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满三年换届。期间,洛阳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公司大多数股东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后来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参加股东人数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并选举该公司股东之一周某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不再担任洛阳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区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被予以拒绝,并告知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应加盖公司公章。由于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章)均在公司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掌控中,公司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股东无法拿到印章,故而至今没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主要有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并不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据此,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提交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并向提交了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规定应当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工商登记部门拒绝为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涉嫌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并且,该拒绝行为与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大趋势相违背,逆潮流而为,与目前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是相违背,是不合理的。


【法律条文摘录】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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