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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报数字报:集体土地上建商铺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神州国土 2019-03-07
安徽省马鞍山市
集体土地上建商铺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涉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商铺,房产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商业街商铺认购书》1份,约定甲某预订乙公司开发的某某街某号商铺,并支付了全部房款49万元。2015年5月11日,甲某以乙公司未通知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乙公司返还购房款49万元及利息损失。同年6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返还甲某购房款49万元,并赔偿甲某损失4万元,商铺归乙公司所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此后双方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乙公司未返还购房款,甲某也未交还房屋。

  2015年8月5日,双方就案涉商铺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双方同意民事调解书不再履行,即总房款49万元甲某已全部付清,无需再付,乙公司也不再赔偿4万元,同时该商铺已完全归甲某所有。乙公司承诺房屋于2015年8月5日前交付使用,逾期按甲某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后期该房屋统一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甲某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办证等相关费用等。后来,甲某又以乙公司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公司返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铺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乙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设房屋并出售,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对乙公司抗辩合同无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某购房款49万元,同时甲某应交还房屋给乙公司。而甲某在明知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之下,执意就同一房屋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某购房款49万元,同时甲某交还房屋,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肇玄  叶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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