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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不等同于相同岗位、等额薪酬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3-07

作者:蒋峰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开的案件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2011年7月,陈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被派遣至某电脑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年薪84 000元。

2、陈某主张因某电脑公司非派遣员工李某某离职,其于2013年4月接替了李某某的全部工作,但工资待遇远远低于李某某。

3、2013年7月,陈某与某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用工关系已结束。

4、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电脑公司和某服务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差额。某电脑公司主张陈某和李某某的职位种类和级别不同。李某某为高级行政助理,后升为行政主管,而陈某为行政助理,属于B级职位,低于李某某的职位

5、陈某某与公司其他同级别员工薪酬待遇相当,甚至略高;陈某与李某某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工作职位及工作能力不同,陈某与李某某做比较,没有事实依据。为此,某电脑公司提交了李某某的简历、陈某的简历及各自岗位描述等以证明其主张。

二、争议焦点:同工同酬的理解问题

三、法院判决: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四、评析

1、劳务派遣:意思是”劳动力信托人“。也就说是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托管劳动力的机构。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劳动者之间有个三方关系。目前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有一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这是非传统性的劳动关系。在美国,对这种关系的认定: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是共同的雇主。劳动者与它们之间形成两重劳动关系。美国理论观点是:控制权准则。也就是说:“要派单位平时对派遣劳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程度”。  如果按双重劳动关系来对待,劳动力的权利能得到比较充分地保障。

2、同工同酬: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中规定:“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是指报酬率的订定,不得有性别上的歧视。”。1994年我国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则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平等是人类社会生活之基本的原则”。同工同酬“体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这是项报酬分配原则,与按劳分配是相联系的。作为劳动力的素质本身是有区别的。而在工作中付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也是有区别的,产生的劳动成果也是有区别的。有计时与计件的区别、有短时与长时的区别、有体力与脑力的区别、有生疏与熟练的区别、有责任心大小的区别、有敬业心的厚薄的区别。尤其是脑力劳动,这种付出的价值在有些时候是难以量化的。

3、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本案件中的劳动者陈某是被派遣的员工。与派遣单位某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日常工作受到双重的管理。既要受到派遣单位的考核、也要受到要派单位某电脑公司的考核、监督。在这个三方关系中。增加了协调的难度、增加了劳动者负担、降低了劳动者对要派单位某电脑公司的归属感、认同感。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利易受到损害。本案中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增加一项工作内容就是负担了已离职的原行政主管李某某的工作。这个陈某的原来的职位是行政助理。月工资是7000元。行政主管的月工资肯定要高于这个数,具体工资数在案例中没有被说明。比方说:假如李某某月工资为11000元。劳动者陈某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这三个月内的工资差额12000元。现说明三个理由:第一个:本案中陈某与李某某在入职时间、工作经验、职位及岗位职责、教育背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不能说陈某与李某某属于同工的范畴。换句话说:陈某虽然暂时代理了3个月的行政主管工作。但是凭他的工作能力可能达不到主管职位所要求的水平,也就可能产生不了李某某同样的劳动业绩。可能产生不了同样的价值。这样一来,不是同工,何来同样的报酬?第二个: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只是相对的同工同酬,而非绝对的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三个:用工单位只是临时性的安排。况且在接替李某某工作时,劳动者并没有主动提出与派遣单位某服务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在双方没有就新的情况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意接替原行政主管的工作。就等于劳动者默认了原来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因此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如果陈某作为原告在提出仲裁和诉讼时,更改下诉讼请求:不要依据”同工同酬“原则来提出补发工资差额。换个方式:不要拿原行政主管的月工资作比较,直接提出合适的工资补发金额。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出发。也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陈某在这三个月内增加了工作量、付了体力和脑力。产生的劳动业绩肯定比平时要多一些。作为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必须付出相应的报酬。要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合适的报酬。

我们要正确认识”同工同酬“的原则,正确运用劳务派遣方式。更好维护自身的权利。

(本文是原创作品。请加微信公众号:yfzp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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