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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佳明、于平、赵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3)

 qymq 2019-03-07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2)证人苏华、何长江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新宇的陈述;
  (4)被告人马会东、孙华伦的供述;
  (5)物价鉴定结论。
  4、1999年冬天,被告人白佳明为帮其朋友尤长胜出气,便伙同被告人于平、尚岩(另案处理)、潘立新(另案处理)尾随被害人叶凤章至一居民楼道内,殴打被害人叶凤章,被告人于平将被害人叶凤章的手机抢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叶凤章的陈述;
  (2)被告人白佳明、于平的供述。
  (四)、敲诈勒索犯罪
  199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勇、赵肖峰(已判刑)、周立明(已判刑)伙同房金鑫(另案处理)、“胖军”(另案处理)窜至佳木斯市水仙阁浴池,以被害人李金龙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赵勇为由,对其实施殴打,索要人民币3万元,次日赵勇在李的朋友金显堂处索取了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均分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金显堂、赵肖峰、周立明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李金龙的陈述;
  (3)被告人赵勇的供述。
  (五)、非法拘禁犯罪
  1999年的冬天,被告人白佳明、于平伙同崔永昭(另案处理)、尚岩(另案处理)、裴立新(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赌债,在佳木斯市大世界附近找到被害人张凡,将其带至郊区万发屯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向其索要赌债2.5万元后将其放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恒志、董桂霞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张凡的陈述;
  (3)被告人白佳明、于平的供述。
  (六)、聚众赌博犯罪
  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白佳明在佳木斯市三江大酒店聚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并以10:1的比例进行抽红,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郭喜江、张凡、高建华等人证言。
  (七)、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1998年以来,被告人白佳明非法持有***************两支、东风六口径枪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佳明、赵勇、郑哲允等人的供述。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八名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佳明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其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于平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其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勇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一)(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其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剑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其故意伤害(致死)罪系共同犯罪,系累犯,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会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其抢劫罪、抢劫枪支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华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其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振维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其故意伤害(致死)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哲允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其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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