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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飞机上猝死,家属索赔百万:一审判赔,二审改判全部驳回!

 吸氧 2019-03-08

 现在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

工作加班是累成狗,

患病一身也没人瞅,

“猝死”,似乎不再是一个新鲜名词了,

说明人们的负担是真的重啊!

要是熬夜写推文的我,

推文写着写着……

想想就瑟瑟发抖~

不过,今天我们提到一个案例,

是旅客在飞机上猝死的,

唏嘘感叹,生命易逝。

但家属却把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能否告赢,我们拭目以待!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12月,符某乘坐飞机由哈尔滨去往厦门,中途经过南昌。然而,不幸的事情却发生了:符某突然发作疾病死亡!具体是这样的:

▲网络配图

飞机经停南昌时,乘务长询问符某是否需要就医并让其联系家属,符某表示其可以继续乘机,无需停止航程就医。

然而,飞机再次起飞后不久,符某便又昏倒了。在急救的同时,航班返航将符某送医抢救,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关视频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符某为“猝死”。事后,符某家属请求法院判航空公司赔偿合计100万余元。

诉讼进展

一审法院:

认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判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某家属38.9万余元。

二审法院:

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过错,改判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乐乐普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55岁的符某患有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具有乘坐飞机“猝死”的较大风险,也未主动告知航空公司。

其实,

无论符某是明知自己具有病发的危险,还是病发完全是在意料之外,符某都要对猝死的结果承担较大责任。

所以,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航空公司是否对符某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

支持者的论断包括:

 机长只实施了在飞机上的急救应急措施,并没有通知地面做相应的后续应急措施。

 在南昌降落后,乘务员把昏迷的乘客留在了飞机,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反对者认为:

航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航空公司不存在过错。

这两种不同的看法,直接影响了责任的分配:依据前者,航空公司担责;依照后者,或可无需担责。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事由。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本案中,承运合同未出现法定解除事由,航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与符某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即使经停南昌,也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强制符某下机就医。因而,客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纯粹是因为旅客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意外伤亡,

只要航空公司履行了一定提醒和注意义务,

就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具有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等等疾病的患者不适合乘坐飞机,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了自担风险的境地。

张 蕾

路漫·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部长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四级律师。现任路漫品牌律师机构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擅长金融、民商事案件,多次参与大型非诉案件项目,包括银团贷款、尽职调查、企业清算、互联网券商等专项法律服务。系镇江市律师协会经济法学会会员,市律协金融保险证券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参与编写《以案说法——企业与商会法律风险防控案例评析》,系《权力监督与权利保护——行政复议焦点问题法律评析》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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