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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购票信息被泄露,这“锅”航空公司背不背?

 昵称30831275 2017-04-01

  微博网友“@饭饭的范小范”:我们国内的信息泄露还少吗,讲真机票真的只是一小部分的,根源呢,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去监管呢,真是心塞,说的难听点这次是东航和去哪儿网背黑锅啦。

  微博网友“@美猴大叔”:不仅仅是航空那边泄露有时候自己不注意注册软件都有可能性泄露自己的信息的

  微博网友“@七月安生安生七月”:我感觉这还是说明电信诈骗的手段比较高,国家就没有想过该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难道只会事情出来了,法院判一判就能保证以后没有事情啦。

  微博网友“@阿笑_夜骷谷2010”:虽然从情理上我要拍手称快,但是严肃地回归到诉讼程序中,原告的这种证据程度和理由真的能成立吗?就个案而言,不能因未经证实的媒体报道作为法官心证的理由吧?什么叫高度盖然性,一样问题频出的手机通讯运营商一样可以成为泄露航班和个人信息的途径啊!

  这一判决如同一颗巨石投入水中,溅起巨浪的同时带来一圈圈波澜,波及诸多承运人、中航信、机场、销售代理、销售平台等。此次判决是否合情合法?航空公司在旅客信息的保护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航班泄露的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根治?此判决会否引发示范效应?(很“凑巧”,在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适合,小编的同事就收到了一条“航班取消“诈骗短信,同事开玩笑地说“我要准备起诉书,起诉航空公司了,嗯~”。)

专家分析:

东航和去哪儿网被判道歉并不冤

张昭辉

  旅客庞某因自己2014年19月在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后马上收到诈骗短信,疑似个人信息被泄露,遂状告东航和去哪儿网侵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即去哪儿网)和东航存在泄露信息的侵权行为,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东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判决前述两家公司对庞某进行公开道歉。(相关阅读:《用户购机票后信息遭泄露,东航与去哪儿被判道歉》)

  判决出来后,东航和去哪儿网都觉得自己冤。但是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其实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讲,他们还真不能算冤。在这场并不算复杂的官司里,他们输给了自己。

  首先,旅客庞某状告两公司,法律依据很充足。《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害民事权益应负法律责任,第2条明确了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完整的民事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了作为消费者的旅客也是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相应也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第50条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当然,《合同法》、《民用航空法》也原则规定了旅客享有安全运输的权利,此处的安全扩张解释到个人信息安全也不会和法理有冲突。

  其次,一审法院以无法确认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为由驳回庞某诉讼要求,表面上看来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如果机械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对原告庞某的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庞某并没有能力“谁主张,谁举证”,提出证据证实是东航和去哪儿网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且庞某在购票过程中没有主动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必要,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结果与其购票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有机械适用法律之嫌。二审法院则根据旅客庞某和经营者(即东航、去哪儿网)在航空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地位等实际情况,认定一审法院实质上是对庞某加以了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义务,并予以了纠正。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虽然没有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东航和去哪儿网,但还是认定东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故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的同时,也契合了利用司法手段倒逼包括东航和去哪儿网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效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能力水平的初衷。

  第三,二审法院认定东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非无的放矢。在网上,关于去哪儿网等网络机票销售商发生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投诉并不少见,旅客个人购票信息竟然也可以成为“商品”被买卖,甚至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黑色生产链,大量旅客购票信息被泄露的源头指向其实也很明确,网络机票销售商(无论直销还是分销)都难以洗脱嫌疑。民航局公安局于2014年10月开展的 “打击防范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就是此类违法犯罪。而且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里,东航、去哪儿网等多家公司屡次被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说明其当时的安全管理水平不算高。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央视等多家媒体时有报道,有用户投诉包括东航在内的多家航空公司和去哪儿网等多家票务平台泄露个人信息,进而引来退改签诈骗等麻烦。企业安全漏洞反馈平台乌云网也在那段时间披露东航系统漏洞,直指订单信息泄露风险。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认定东航、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某购票信息“高度可能”也不失是一个可以被广泛接受的结果。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是网络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一旦泄露将会给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对包括庞某在内的旅客来说,个人信息安全虽然不能和生命财产安全相提并论,但仍然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应有的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2016年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中这个数据攀升到84%,调查还表明92%的网民最重视的权益是隐私权。所以,对包括东航和去哪儿网在内的网上机票销售营业者来讲,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能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目前,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网络侵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面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中国民航局也拟出台部门规章,保护民航业旅客信息安全。在这种趋势下,那些提供公共或专业服务、涉及个人信息储存和利用的机构,其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将会更加明确,标准会更高;那些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应水涨船高,惩治措施也将更加严厉。所以,与其在这里有空喊冤,还不如沉下身去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努力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重视和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旅客信息保护不再是空中楼阁

许凌洁

  近日,新闻报道《用户购机票后信息遭泄露,东航与去哪儿被判道歉》获得了大量关注,它为旅客订票信息——隐私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近年来航空旅客订票信息屡屡泄露,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这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也引发旅客和航空公司的矛盾。以往旅客面对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欺诈,权利救济路径除了向航空公司、民航主管单位投诉外,只能借助于公安的力量侦破案件,但即便案件侦破也很难获得损失赔偿。航空公司面对旅客和大众的指责往往也是推出中航信,指出自己力所能及甚至身不由己。然而,最近一年内的两个案件(包括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案件)则为旅客救济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这两个案件都是旅客因订票后详细信息被泄露,收到欺诈短信,故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都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一审都判决驳回,二审都转为支持旅客诉求。两个审级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同,但按照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败诉方应履行生效判决。

  仅以二审判决来看,二审法院判决有利于督促相关各方,尤其是承运人和能获知旅客订票信息的第三方平台或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监管,最大化地保障旅客信息和隐私,维护航空运输秩序,可以说,二审判决的社会效果是良好的,法官的立意也很明确。从法理上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采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系采过错原则,然而,从案情本身来看,旅客是很难完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的举证。二审法院不拘泥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是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其指出:“一审法院以‘无证据推论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为由驳回庞某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庞某加以了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义务,应予以纠正”,并且以高度可能性作出了判决。

  尽管我国非判例法国家,该判决不会产生下次判决援引的效力,但这两个相似的判决(分别于2016年9月、2017年3作出)会是一颗巨石投入水中溅起巨浪并掀起一圈圈波澜,波及诸多承运人、中航信、机场、销售代理、销售平台等。幸而这个案件中的原告有足够高的警惕性,擦亮了眼睛,识破了骗局,防止了损失,但如果因为信息泄露被欺诈导致损失,那么按照判决已然确定的侵权责任,承运人和相关平台也要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至于承运人和相关平台、甚至实际侵权人的责任自有其他法律予以规范解决,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个判决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即如果旅客做了初步举证订票详细信息被泄露,那么因此产生的损失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承运人承担,而不仅仅依赖于犯罪分子的赔偿。司法判决实现了个案的正义,确实保护了在订票信息传递管理使用方面弱势的旅客,确保了旅客隐私权,也促进了承运人及相关主体完善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保护,实现了多赢。

  相信这个判决会的得到普通百姓的拍手称快。但进一步思考,这个举证责任的倒置会不会延伸到民航的其他纠纷,这是不是违反《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当发现实际侵权人甚至是犯罪分子时,航空公司如何追责?在网络安全技术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博弈中,这种纠纷不可能立刻消除,承运人的败诉会不会加大承运人法律风险、增加运行成本呢?航空公司该如何行为才能既保护了旅客权益又化解自我风险呢,航空公司与中航信及相关平台该如何约定义务、分配责任呢?

  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速度很快,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两年创新了很多判决,甚至颠覆了传统的思路,如果说一审是保守,那二审可称为创新,当然从社会效果来看,二审判决更优。社会进步推动法制变迁,法制变迁又影响人们行为,进而又推动社会进步。

  最后,借用二审法院的判决——“东航和去哪儿网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还存在提升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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