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非财务专业的人员,笔者在对公司有意向的投资项目开展法律尽调前,也习惯于花一些时间去阅读目标企业过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作为一种最简练的商业语言,背后往往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和故事,在开展法律尽调前或在法律尽调过程中,尽调人员通过阅读、思考财务报表,不仅可快速有效获取目标企业与法律尽调相关的重要信息线索,还可将所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现场访谈、尽调核查中所掌握的情况相互印证,从而得到更真实可靠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笔者拟根据财务报表披露的先后顺序列举一些常见的项目,分析如何从中挖掘法律尽调的信息。 应收账款科目属于在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调中均应充分关注和专门查验的事项。若发现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或与前一年度同比增幅较大,法律尽调人员首先需要留意财务报表附注中是否披露前五/十大应收账款(下称“重大应收账款”)的具体明细(如欠款单位名称、欠款金额、账龄等),并在后续法律尽调中有意识地关注、核查以下事项: 1、重大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商务条款,目标企业是否已履行完毕该等交易合同项下主要义务,并判断重大应收账款形成与存续之真实性与合法性。 2、重大应收账款之欠款单位的主体资格(工商信息、是否为目标企业关联方)、经营情况、舆情情况,结合对目标企业管理层以及该等欠款单位的访谈,判断该等欠款单位的履约能力与资信情况,关注重大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3、重大应收账款上是否已设置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限制。 4、目标企业与重大应收账款欠款单位之间过往涉及的或目前正在进行的相关诉讼、仲裁情况(对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比较大的应收账款更应警惕并关注相关诉讼情况)。 其他应收款是一个非常神奇的会计科目—传说中的财报“1号垃圾篓”。所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应收款项,都可能被丢进这个垃圾篓。通常而言,一个优秀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金额比较小,因此在开展尽调工作之前,若发现目标企业其他应收款金额巨大,基本上可以抱着目标企业经营不甚规范的初步印象去审视目标企业。 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原因比较多,最常见的是关联方资金占用,也可能是为隐藏利润以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也有可能是为了隐藏短期投资、截留投资收益等。总体而言,大多数其他应收款背后都隐藏着合规问题和税务风险,对于法律尽调人员来说,即使目标企业财务报表上所列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不大,也要留心,不可轻易放过。 对于其他应收款,笔者认为: 1、法律尽调人员需要与参与尽调的财务人员或外部会计师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2、在1的基础上专业判断大额其他应收款背后存在具体的合规及/或税务风险,对目标企业未来IPO之路是否构成重大不利障碍。 3、若经核查后发现导致目标企业出现其他应收款的原因是“其他方资金占用”,需要在后续法律尽调中核查并判断:该等资金拆借的法律效力;资金占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是否就其占用目标企业资金支付合理公允的利息;资金占用是否在目标企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事宜的清理难度及预计清理时间;目标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资产负债表中所列之长期股权投资,是指目标企业对外进行的对于被投资企业可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从会计处理来看,子公司会被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则不会,对于目标企业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名单,我们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查找到。由于将一个亏损的公司从财务报表中剥离或将一个业绩良好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均会大大提升目标企业的业绩,因此,尽调人员需要关注目标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若发现目标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需要从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机制、董事与高管提名等角度去分析、判断此种作法是否具有合理依据。 就纳入目标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笔者建议: 1、原则上要以与目标企业同等严格的标准对全部的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持有资质情况、历史沿革、关联交易情况、合规经营情况等。 2、在满足1的基础上,基于各家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利润贡献程度的不同,需要根据子公司对目标企业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大小去确定哪些子公司为重点调查对象。 3、就控股子公司而言,不仅需要重点了解持有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身份背景(小贴士:按照现行IPO审核实践,对于其他股东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目标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的,通常需要进行清理方可申报IPO。);还需要关注目标企业能否真正控制那些对目标企业业绩贡献较大的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企业未独家投资设立该等子公司或未全资收购该等公司的原因以及目标企业对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收购计划。 由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不纳入目标企业合并报表范围,除非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占目标企业利润的比例较大,否则一般不会对其做详细的调查,但同样需要关注的是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除目标企业外的其他股东之身份背景(如是否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管或其近亲属)。 资产负债表所列之固定资产按照其类别,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法律尽调人员通过审阅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通常包含固定资产类型、折旧期限及具体明细,笔者看过的部分财务报告在附注中还会披露公司未获得产权证明的固定资产明细),可以在开展法律尽调前快速地对目标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规模、类别有一个大概的认知。 如在审阅财务报表附注时发现目标企业拥有自有房产,在后续法律尽调中需要关注:该等房产的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是否一致;该等房产所附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该等房产是否已获得房产权属证书(尚未获得权属证书的,是否存在办理障碍);该等房产上是否设置了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或限制。 如在审阅财务报表附注时发现目标企业不拥有自有房产,在后续法律尽调中需要关注:目标企业之生产经营场所及/或办公场所及/或员工宿舍等物业是否从外部租赁;出租方与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进一步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程序合规性及价格公允性);以及租赁事宜是否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小贴士:目标企业核心生产经营场所从关联方租赁,目标企业资产独立性与完整性存在重大瑕疵。)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基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在建工程中的生产性/项目性工程(譬如建设生产线、车间、厂房),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未来产能的提升空间。法律尽调人员通过审阅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在建工程信息(通常包含在建工程类型、金额及具体明细),从法律尽调角度, 就在建工程科目,笔者建议法律尽调人员深入了解并关注以下事项: 1、了解在建工程的性质与内容。 2、了解在建工程所附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持有产权权属证书。 3、在建工程建设是否办理包括发改委立项、环评手续等在内的各项政府审批或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并导致在建工程上设置抵押权或存在被法院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在建工程之最近建设进度,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环评验收、消防验收等以及是否在未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的情况下违规投入使用。 资产负债表所列之无形资产按照其类别,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等。法律尽调人员在开展法律尽调前,通过审阅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通常会披露无形资产的类别、摊销期限及具体明细),可以在短时间内对于目标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类别有一个大概的认知。 在审阅财务报表附注时,如发现目标企业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后续法律尽调中需要了解:目标企业核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哪些;该等核心知识产权来源是否合规,权属是否清晰无瑕疵;该等核心知识产权上是否已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限制。 在审阅财务报表附注时,如发现目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在后续法律尽调中需要了解:该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是否清晰,用途、性质及流转是否合法合规;该等土地使用权上是否已设置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限制。 在审阅财务报表附注时,如发现目标企业拥有特许权,需要了解该等特许权的性质,如为该等特许权属于商业特许经营,那么,一个老练的法律尽调人员会敏感地意识到目标企业采取了加盟连锁的商业模式(小贴士:在加盟模式中,加盟商往往需向作为品牌授权方的公司支付固定的加盟费,品牌授权方在收到加盟费后通常先放入“预收账款”中,待确认加盟费收入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在审阅财务报表时,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查找前述两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辅助判断目标企业是否采取加盟模式。),对于商业加盟模式,需要在后续法律尽调中关注并核查目标企业是否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查验目标企业商业特许经营权的备案信息及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等文本,并进一步判断目标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外,还需核查加盟商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具体资质,加盟商是否在目标企业持有股权及是否为目标企业的关联方。 商誉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上的特有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并购方于购买日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即为商誉。需要特别留意目标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商誉金额,如果你看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不为零,就说明目标企业过往进行过至少一次的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事宜,这就提醒法律尽调人员有意识地去深入了解并关注以下事项: 1、目标企业进行非同一控制下收购的背景、具体情况(关注是否为了上市而拼凑业绩,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2、前述收购的业务与目标企业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3、在2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被合并方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占目标企业重组收购前的相关项目的比例有多大,并判断前述收购是否会导致目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过重大变更。(小贴士:按照现行IPO审核标准,如下两种情况会被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1)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2)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 4、前述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否导致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发生过重大变更。 5、非同一控制下收购的运行时间与目标企业申报IPO的时间计划是否构成冲突,导致目标企业IPO申报计划推迟。(小贴士:按照现行IPO审核标准,即使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目标企业需要在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IPO。) 6、前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完成后,目标企业对于被并购方的控制力与被并购方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计提商誉减值导致目标企业的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7、很重要的一点,若发现目标企业商誉与无形资产金额较大,需要简要测算目标企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与商誉合计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20%,若高于20%,且未能在目标企业申请上市前予以有效调整,导致目标企业上市报告期最近一期末的前述比例依旧高于20%,则很可能对目标企业在主板或中小板申请IPO构成实质性障碍。(小贴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上市之必要条件之一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办法并未明确此处所述之无形资产是否包含商誉在内,从今年证监会的窗口指导及发审委在部分IPO申请案例的反馈意见及审核实践来看(如悉地工程设计反馈、迈瑞生物终止审查等),证监会发审委目前倾向于将商誉计入无形资产的口径。此外,提醒注意的是,商誉+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只可能对目标企业申请于主板或中小板IPO构成不利影响,对于在创业板的IPO申请不会有影响。) 资产负债表所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与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以及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密切相关。法律尽调人员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现金流流入与流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大致测算出报告期内目标企业归还的借款金额及新借入的借款金额,并与目标企业提供的公司借款信息相互印证。 对目标企业的借款进行核查,建议主要了解和关注: 1、报告期内目标企业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新借入的借款金额,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相互印证。 2、对于新借的借款,需要了解该等借款对应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担保主体与目标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需要进一步了解发生此种担保的原因、目标企业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目标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互保”模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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