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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来个精神病人,HR要疯了!

 标准HR 2019-03-09

这是12年前的事了,当时我应同学的邀请,到一家企业去帮忙,虽说做的是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实际上进入了公司领导班子,公司财务经理甚至总经理的工资待遇,老板都会征求我的意见。

有一天,来了一个刚入职不久的员工,说是没钱吃饭了,要向公司借点钱,如果换到现在,我肯定会帮他解决这个问题,我自己也做过多年的工会工作,即便是组织、工会都帮不了,我个人掏点钱还是会的。

那时的我,原则性还是很强的,认为员工刚入职就向公司借钱不合理,就没理他,然后他就神神叨叨地说着什么走了。

我当时就觉得有点反常,后来才知道,他的精神有点不正常,当然,可能比较轻微吧,一看借不到钱,就离开企业了。

我将情况跟同学一说,他笑了起来,说起另一家企业的事情,他说这家企业也曾招来一个精神病人,病人发作时,还拿菜刀要砍人呢?

所以,从那时起,我对招聘员工在脑子里就有了风险意识。

一晃8年过去了,我进入了另一家企业,老板人不错,但就是不按常理出牌,比如:招聘员工时,他喜欢与人聊,然后一看中意的,就拍板定下,直接安排到车间,最后才来人事部门备案,有时连备案也忘了,人事部门要到车间巡视时,才会发现,然后“抓回来”,补充入职手续。老板是从小作坊开始做,习惯了这种模式,说了好多次,也没改掉。

有一天,老板说起车间一个人,说是可能头脑不正常,据说同事曾问他:你的父母家在哪?,他说:在山上。大家都不理解,原来他是个孤儿,在他年幼时,父母就已不在了,说是在山上也没错,可是这思维……

更何况他也与人不合群,的确很怪的一个人,当时大家就怀疑他有病,刚好有一段时间,工厂不景气,没有什么效益,他提出要走,老板就放行了,老板说有订单时再叫他回来,后来,再也没叫过。

有时,我在想:如果招来一个精神病人,而且他又不走,那该怎么办?想想都后怕。

让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或者你是在试用期时才发现员工有精神病,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试用期后患精神病或者你是在员工转正后才发现员工有精神病,对不起,员工依法可享受医疗期,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那么,患精神病员工法定医疗期满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首先,如果患精神病员工法定医疗期满后康复,企业当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患精神病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要提前通知或付代通知金,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前需经有关机构确认员工有精神病。

下面就分析一下:遇到这样的情况,HR该怎么办或者说怎么预防呢?

首先,各级管理者头脑都要有招聘风险意识,人事部门要注意做好入职审查,包括是否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同时在面试中要观察应聘者是否有反常的举动。同时建议在员工入职时约定试用期具体录用条件,将是否患精神病作为录用条件之一,也可以在应聘表里注明:确保填写情况全部属实,并授权公司对信息进行诚信调查,如在雇佣中被发现不符事实(含隐瞒病情),则公司可以单方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员工入职前,人事部门要做背景调查,当然,这只是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一些特殊、重要的岗位,不可能对每一个入职的一线员工都做背景调查,这样成本太大了。

再次,要继续对员工做试用期内的考察,这样即使有问题,用人单位还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还不会大。

最后,转正期后才发生或才发现精神病,HR就惨了,这时只能按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去治疗,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再按法律的规定一步一步地去做。

不过,如果到这一步,HR估计要先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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