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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分(支)行机构未经总行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权人对此是否具有过错?

 wzxbbbb 2019-03-11

银行的下属支行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明知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却为了使自己的借款得到清偿,仍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银行营业执照内容也不能必然说明银行是否可以进行担保,而作为自然人民事主体在银行办公场所办理接受担保的情况下,其相信银行下属支行可以提供案涉借款担保符合一般常理,故其不存在明显过错。

案例索引

《吉书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曲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58号】

争议焦点

银行分(支)行机构未经总行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权人对此是否具有过错?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吉书文与顺天公司的借款协议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阳曲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在未取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向吉书文出具担保书,该担保应认定为无效。阳曲支行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明知其未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书面授权,为了使自己的借款得到清偿,仍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其次,吉书文作为自然人民事主体,在张明辰时任阳曲支行行长,且在银行办公场所办理担保的情况下,其相信阳曲支行可以提供案涉借款担保符合一般常理。阳曲支行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新证据只能证实吉书文参与了多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这些诉讼中均无涉及银行分支机构担保的事实,又系在本案借贷发生之后进行的诉讼,不能以此推断吉书文对本案担保无效存在过错。阳曲支行主张从借条内容、担保书形式及出具担保书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形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对外公示作用等方面能说明吉书文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因吉书文对借条及担保书的出具过程等作了较为合理的解释,银行营业执照内容不能必然说明银行是否可以进行担保等,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阳曲支行还主张2014年1月21日《担保补充书》系在盖好章的空白纸上打印文字形成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成立。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吉书文对案涉借款担保无效存在过错,二审判决认定吉书文对借款担保无效存在过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阳曲支行应对本案顺天公司借款未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应对10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阳曲支行承担的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吉书文申请再审时主张利息计算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再审开庭审理中明确放弃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并同意按一、二审判决认定时间起止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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