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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天助我顺 2019-03-11

呵呵,请对法律不了解的不要误导群众。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目前实务里面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一般婚内强行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白俊峰强奸案,案发过程:

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某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  
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某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某不允,与白厮掳。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某某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
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来看,一般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在不正常婚姻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

案例:王卫明强奸案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
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
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
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结论:

目前按照司法处理实务,是把正常婚姻关系和非正常婚姻关系分开处理的,夫妻双方的同居和性生活是特定的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女方既然已经结婚,并且不肯离婚,推定为女方对于性生活的承诺,此时女方去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一般婚内双方不够成强奸罪。

在婚姻非正常存续阶段,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解体程序,即便是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推定女方对于性生活是一种承诺,因此应该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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