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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后抵押,拿钱后逃跑 诈骗还是无罪?

 建喜图书馆 2019-03-11

    17年2月张三通过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该车13年购买价163000元),开始几个月能按时缴纳费用。17年12月张三因急需用钱,便对李四谎称说该车是自己所有,将车交给李四抵押,一个月后还钱赎车,李四便给了张三4万元。后张三无力偿还失踪。19年1月租赁公司报警,报警时候张三已经支付了13个月共计103000元的租赁费用,随后警察追回了该车,2019年1月该车经物价局作价为41000元。该案中无法证明张三在租车的时候已经有了非法占有该车的犯意,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还是无罪?

    笔者搜索了一下租赁汽车费用:17年新浪汽车《干货:租车价格一天多少钱、租车要注意什么,怎样租车更划算?》中统计租赁汽车费用为:

    1、20万左右的合资中型轿车,日租价格一般是在180元/天左右,周六日,重大节假日旺季一般能到350元/天。

    2、20万左右的合资紧凑型SUV,日租价格一般在150元/天左右,周六日,重大节假日旺季一般能到300元/天。

    张三租车13个月支付了103000元租赁费,换算下来一天支付了260元租车费,价格相对偏高;张三宁愿花十万余元租赁一辆汽车而不是选择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二手车。综合来看,笔者怀疑张三要么小学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要么智商有问题,要么存在洗钱的嫌疑。

    另张三租赁汽车是17年2月,向李四借钱是17年12月,张三共归还了13个月租赁费,即张三在借钱后依然在继续归还租赁费。考虑到张三的智商,笔者认为张三在租车时肯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纠纷,争议的是能否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诈骗指采取欺骗的方式,本案张三确实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取了李四的信任。也要认识到诈骗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本身目的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恶意,本案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张三失踪就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能否认定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以张三失踪时是否将车辆开走为依据。

    如若张三失踪时未带走车辆,本案属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张三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对李四的欺骗行为,民法总则规定了欺诈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不是直接归于无效,也未规定欺诈合同构成犯罪。解决办法是:起诉张三,张三归还租赁公司车辆以及所欠租赁费;归还所欠李四的四万元。因张三抵押属无权处分,李四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租赁公司的车辆依据合同法与物权法相关规定解决。

    如若张三失踪时顺便带走了租赁车辆,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租赁公司而言,张三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其带车逃跑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拒不归还”的意思表示。对李四而言,其涉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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