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付款、政府补助,这都是政府“给”的钱,很多会计搞不懂到底有啥不一样?今天财税通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是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钱”。政府作为投资企业跟其他股东一样,企业实现利润之后有义务给政府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政府补助核算的是政府无偿给予的资产,也就是“白给的钱”,企业有相对的自主权。“政府补助”最基本特征包括两点:一是从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二是具有无偿性。因为是无偿的,因此不属于互惠交易。对企业来说,它是获得的一种收益。因此,政府补助不管是属于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最终都将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专项应付款一般均为收到的政府拨入的货币资金。而政府补助可以是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税收退还、财政贴息、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一)“专项应付款”的核算 “专项应付款”一般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政府拨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在将政府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二)政府补助的核算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政府补助。 处理方式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现将收到的资金贷记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其他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1)总额法 ①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是负债类科目) ②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净额法 ①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 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如果暂时无法确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先作为预收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确认为递延收益;如果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直接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补偿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未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时,先入其他应付款,待满足后转入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时) ②实际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日常活动)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非日常活动)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日常活动)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非日常活动)
延伸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收到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属于什么性质呢?该怎么处理呢? 政策依据: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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