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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Kern2004 2016-01-22

  我公司位于市中心,根据政府规划实行整体搬迁。请问,企业整体搬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收入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某商业有限公司 邢璐


答: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举例:某上市公司2013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厂房和设备账面余值为1000万元。2014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安装完成,2015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15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 :专项应付款     6000

2014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00

 贷:递延收益       34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对于2014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计提年折旧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40(2400÷10÷12×2) 

 贷:累计折旧        40

对于2014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4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

2011年购入设备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800

  贷:银行存款等     18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1800

  贷:递延收益       1800

2015年计提年折旧额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255(1800÷10÷12×1+2400÷10) 

 贷:累计折旧      255

同时2015年分配递延收益,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255(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

2015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2015年完成搬迁汇总清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200(800×25%)

 贷: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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