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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金章玉句 2013-03-07

 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结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简要分析如下。

    案例

    2012年10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0万元,处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会〔2009〕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180

    贷:专项应付款 180。

    (2)处置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累计折旧    7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递延收益 20

    借:递延收益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3)处置存货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贷:库存商品 9。

    2013年会计处理:

    (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递延收益 30

    借:递延收益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2)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专项应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资本公积 10。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搬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甲企业的搬迁收入=180+10=190(万元)。

    (2)企业的搬迁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甲企业的搬迁支出=(100-70)+10+20=60(万元)。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12年甲企业搬迁尚未完成,但存货处置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9=1(万元)。

    2013年甲企业搬迁项目完成,搬迁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90-60=130(万元)。

    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6.企业的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同时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7.企业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者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8.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9.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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