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处置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原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由政府统一规划。宜城公司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800万元,累计摊销650万元;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历史成本3000万元,累计折旧2650万元。在搬迁过程中,宜城公司如下业务: 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请作出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拆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0 000 000 (2)转销土地使用权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500 000 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6 500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 000 000 (3)转销房屋建筑物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 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 26 500 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30 000 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5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 (4)转销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150+350=5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 000 000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5 000 000 (5)处置设备,设备转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折旧 2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 800 000 (6)处置设备,确认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7)计算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其他税费省略): 应交增值税=100万元÷(1+3%)×3%=2.91(万元) 减按2%征收=100万元÷(1+3%)×2%=1.94(万元) 享受优惠=100万元÷(1+3%)×1%=0.97(万元) ①应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9 100 ②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9 400 贷:银行存款 19 400 ③税收优惠转收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 700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 700 (8)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350(万元) 机器设备清理净收益=100-80-2.91=17.09(万元) 合计清理净损失=350-17.09=332.91(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329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329 100 (9)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000 000 在建工程-厂房及办公楼 2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5 000 000 (10)专项应付款转递延收益时: 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35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5 000 000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收益分摊会计处理略。 (11)专项应付款结余转资本公积: 专项应付款结余=5000-500-3500=10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10 0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000 000 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有三个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政策性搬迁范围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人等。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其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3.政策性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账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4.政策性搬迁所得计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指: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5.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6.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的计算 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撇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7.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的区别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人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计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搬迁期允许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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