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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

 水岸--- 2012-09-06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

五、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

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

一)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 20101231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内容

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相关核算方法如下:

1)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工程项目完工,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部分,将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拨款应属于免税的范围。

上述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能否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扣除第1项外,其他我们日常接触的政府补助,就是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基于此项,实际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已比较详细,但本人就实际遇到的情况做一下说明:

1明确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如与购置资产相关的贷款贴息、用于排污、减排、降噪等环保工程的直接拨款等。由于补助与资产直接相关,收到时首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与资产使用期限保持一致进行分期确认收益,如果资产提前处置的,收益也应一并结转。个例情况:

迟到的现象: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摊销即可。只要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得提前确认递延收益。

对应多项资产的情况:如政府补助对应的资产是多项,其中有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那么可以依据主体项目(金额占多数的部分)的使用期限进行分期确认递延收益。

2明确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一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主要集中在粮食、化肥行业,一般作为递延收益,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确认;还有一种就是非定额标准的政府补助了,也就是属于非经常性的那部分,这部分政府补助区分为补偿以前和补偿以后。补偿以前的主要是税费返还、经营性贷款贴息、业绩奖励等,于收到补偿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明确补充后期发生费用的不多见,经营性贷款贴息有先贴息后支付利息的,一般也作为递延收益,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确认。

3综合补助:该项可能是遇到问题最多的情况,因为国家鼓励技术更新、产品创新、技术产业化等,很多政府补助与研发有关,而研发最终往往属于资产和费用的混合体。

准则讲解: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上述是我们处理的依据,那么我们就与研发有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一下探讨。

关于分摊问题:一个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的主要内容用于企业技术推广,该技术核算内容已经研发成功,推广过程中仍需要根据产品对部分技术进行改进,同时购置部分设备用于产品研制和试生产,最后还要进行广告等市场宣传。那么该项补贴就会涉及再次研发、资产购置和费用化补助。如果在项目研发前已收到补助,如何区分呢?

首先应全部确认为递延收益,再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分配。与设备或形成新专利相关的部分,在对应资产摊销期内分期确认;与市场宣传等费用相关的,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待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或验收情况,对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差异较大时予以在当期调整,但本人主张不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金额较小或无法划分的,可以全部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项目没有明确期限且难以估计的,在当期确认。

关于时间问题:比如一个科研课题,公司先期研发投入了部分人力、材料和设备,最终会形成一批产品和一项技术。研发时就申请了政府补助,由于审批原因,政府补助在研发中期或后期才收到,甚至个别情况在完工后才争取到补助。如何进行核算呢?

如果在中期或后期取得,可参照上一案例,根据申请报告、预算及已执行情况进行分配,与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存货)相关的,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确认;与费用相关的,在剩余项目期内分期确认。

如果在完工后才取得补助,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或验收情况,分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确认;与费用相关的,收到当期确认。

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所占比例不大,可简化为项目期内摊销。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区分的,计入当期损益。

3.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也是公司日常核算中关注的一个要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按照其款项性质对应不同的准则进行核算即可,涉及的准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点在研发支出)。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的费用支出在发生时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损益,该项费用最好能够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归集统计相关数据,以备申请免税、抵税及验收所需。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一般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待达到可使用标准后转固结算。

(二)研发支出

由于政府补助很多都涉及到研发支出,本次就顺带将研发支出简要提几点看法:

1.研发支出最终成果多样化的情况:很多情况下,研发支出除形成无形资产或计入管理费用外,研发过程中还有可能形成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比如一个课题需要领用材料研发一种产品或生产设备,最终研发成攻了。假设日常已费用化处理,那么形成的产品(存货)如何处理呢?是否需要将部分直接相关的部分从管理费用调出,作为存货核算?

目前从大多数案例看,部分仅作为备查核算,即登记一份存货备查簿。待产品销售时,直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但也看到部分企业将部分材料费转出,作为存货核算,在销售时结转至成本,但转出的材料往往很难与实际对应,大多还是自己估摸着来的,尤其遇到跨期情况时,较难说清其合理性。

研发中形成生产设备的情况也类似。尚不清楚那种方式合乎法规,但后一种在研发加计扣除时将对企业产生不利。

2.关于多个项目交叉问题:准则讲解中明确了核算原则: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至于按照什么标准、如何分配,我想主要参考预算、材料费、人工费等几个参数吧,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即可。不管是基于验收目的,还是资本化目的,也或者基于公司规范核算的目的,单独核算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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