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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有争议,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昵称62692995 2019-03-1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深,全国许多地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各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面临一些产权不明的房屋,因产权不明导致补偿安置的对象难以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搜狐网在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一篇名为“海口一女子拆迁房存产权纠纷,补偿款被冻结”的报道。

海口市民夏女士向该报反映,她在海口道客村的金峰住宅楼503号房住了10年,房子要面临拆迁,她也和改造项目指挥部签了协议。后来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突然通知夏女士,要暂时冻结她的拆迁补偿款,说是有个人拿着503号房的房产证找他们,称自己才是房主。

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介绍,不管是出示房产证、土地证还是房屋购房合同,拆迁户只需证明房子为本人所有即可。“夏女士提供了503房的购房合同和其他证明,我们也和她签订了合同,因为现在产权有纠纷,只好冻结了补偿款。

只有双方的矛盾解决确定了房主后,我们才能将拆迁款发放出去”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表示。

所谓产权不明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有产权但尚未确定最后产权归属的房屋。

产权状况不明确房屋的征收,是指在征收公告公布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房屋的上述问题还未解决而房屋仍需征收。

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对此,许多被征收人都会产生一些疑问,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吗?会不会因产权关系不明确、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拿不到安置补偿或降低安置补偿标准呢?在此,盛廷专业征迁律师从专业角度为您解答。

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二、征收部门绝不能以产权关系不明确、被征收主体不明确为由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新补偿条例相较于以往旧拆迁条例而言,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职能实现了回归,从商业拆迁转身为公益征收,法律关系亦由以往的拆迁补偿型转变为征收补偿型,政府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不再享有行政裁决权。

征收双方由纯粹的平等主体变成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补偿协议亦由纯粹的民事协议变为带有公法色彩的行政协议。

对于产权不明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法规赋予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其不能也无权拒绝,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因为在公益征收过程中,按照国家逻辑和行政管理规律运作,是否征收、补偿标准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力。这就意味着哪怕对补偿对象有争议,政府也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因被征收物产权不明而影响整个征收工作的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也应该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作出补偿安置。

三、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

通常情况下对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以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1)报请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做出补偿决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报请后,应当根据其已经做出的补偿方案,并根据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制定出对征收产权不明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3)公告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于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征收的情况告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综上,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进行征收,但也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征收人在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时,既要保证征收工作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补偿对象不明确,征收部门也必须在房屋产权纠纷解决之后,及时对确定的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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