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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系统那么强大,发票=只能对公转账吗?能不能付现金?

 桃园客 2019-03-12

都说金税三期系统强大,国地税、社保、国内银行金融甚至是国外银行都没有放过,那么这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开具发票后,只能对公转账吗?不能支付现金?

了解现金支付的“三流一致”原则

让我们先看下现金支付的规定“三流一致”的说法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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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说法,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中流传开来的,这个文件虽然是95年的,是为数不多的能够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如下: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于这个条款,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也就是说不管这个钱是谁付的,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即可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第二种理解正好与第一种相反,他们觉得需要付款方和收货方需要跟发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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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把192号文这条规定细细又读了n遍,再结合总局5月26日的视屏答复,终于理解了总局的意思了。

原来192号文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比如:

1.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母——子)

2.委托收款模式,A公司销售货物、劳务给B公司,专票开给B公司。但由于C公司欠B公司钱,或者M公司暂时没有钱,B公司委托C公司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然后B公司和C公司之间再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抵消。

3.集中收款模式,A公司做集中收款模式,虽有子公司的销售要求款项集中支付到指定的母公司账户。

发票≠只能对公转账

开具发票并不等于只能进行对公转账,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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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国税局的问答上面有人问到: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材料检测服务,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客户通过刷卡交易向我公司付款,请问这种情况会被界定为“三流不一致”吗?现在支付手段那么多,像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来付款的,能算资金流一致吗?

国税局的回答是: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即可,支付方式采取哪种方式没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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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如图所示:

有人问到酒店行业一般开出增值税发票很多都是收取现金的。而不是根据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会不会变成资金流不一致?

税务局的回复是:

酒店发生的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只要是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现金支付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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