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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的风险(一)

 dongchang 2019-03-13

基本案情:

    2008年,孙某购买了郭某在某村的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30万元。2012年,郭某作为债务人向胡某借款到期未还,遂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借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郭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债权人遂申请强制执,法院冻结扣划了郭某的拆迁补偿款。孙某认为其已经购买了涉案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已转移到其名下,要求停止对拆迁补偿款的执行,法院执行局驳回孙某的请求。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款系孙某所有,停止执行。

法院判决

孙某并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仍为宅基地,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孙某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不能基于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因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孙某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般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交付全款并合法占有,且未过户登记的原因非孙某的原因(如郭某不配合),则本案中孙某提出排除对拆迁款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案中孙某购买的为宅基地,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除了少数几个试点地区,当前宅基地只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通,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或单位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一方返还房屋一方返还购房款,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判决互相赔偿损失。通俗点讲,合同无效,孙某从一开始就没有买到房屋,何谈拆迁补偿款?本案中,孙某最终是钱房两失,其要挽回损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购房款以及损失,但是如果郭某的拆迁款已经全部被执行完毕,孙某即便胜诉,可能也很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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