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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执纪在“治未病”上下功夫

 埂溪书楼 2019-03-13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划清工作与生活的界线,把握好与下属交往的尺度,避免自身的不当行为引起群众猜疑。”通过调查了解,群众举报南广街道党工委书记庞运东接受下属免费为其装修的问题并不属实,但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纪委仍对庞运东进行了面对面的谈话提醒。这是该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治病于初萌、防患于未然的一个例子。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治未病”是践行“四种形态”,做好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意义非同小可。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咬耳朵”、“扯袖子”,是一种提醒式的惊醒,更是一种提醒式的关爱。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关心干部,而不是为难他们。不能对小错小事不好意思开口,更不能宠着、遮着、掩着、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这是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是从严督促干部、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监督干部的重要措施,是纪检人员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之一。防止干部“病”入膏肓,要善治“腠理之疾”莫待深入骨髓,而为时晚矣。

《黄帝内经》中《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有这样一句话:“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这就是说,圣人不会等到病发了再去治疗,而是在病发之前就治疗,就如同不等到世道乱了再去治理,而是在它发生之前就治理。可见,防病更胜治病,“治未病”非常重要。纪检监察监督执纪要“治已病”,更在“治未病”。

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严”,落脚在“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从严执纪、铁腕反腐,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置“少数”违纪者“治病树”,惩治“极极少数”“拔烂树”,通过惩治“极极少数”来教育警示“大多数”“护森林”,充分体现了“严”和“治”。从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向违纪问题“零容忍”的转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时依纪依规处理。今后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严管就是厚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当头棒喝、猛击一掌,不仅能避免违纪的党员干部越陷越深,还能对其他人发挥警示和警醒作用,这才是真正的关心和爱护。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紧跟中央和上级部署,坚持对违纪问题零容忍,敢于较真,持续发力,释放纪律要求越来越严、责任追究越来越严、正风反腐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唤醒党员干部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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