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让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实务好文章)

 言纪随 2017-03-08

来稿邮箱neican001@qq.com 采用有奖

文|天津 王建斌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要坚持问题导向,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内生活正常化,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就要让“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按照“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第一种形态”,做到早发现问题、早提醒打招呼,把干部的问题解决在小、解决在萌芽状态,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主要有八种: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

一、警示提醒

警示提醒是指针对党员干部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事前提醒,是一项防范性措施。警示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进行。

警示提醒的适用情形:1.群众有举报但线索模糊,工作有瑕疵但构不上违纪违规,社会上有不良传言,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防范的;2.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群众反映被提拔干部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提醒纠正的;4.管辖范围内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项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5.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境)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6.其他需要进行警示提醒的。

对所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对所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警示提醒,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所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作为谈话人。

警示提醒可以分为集体警示提醒和个别警示提醒两种形式。

二、告诫约谈

告诫约谈是指针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显著轻微,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对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责令纠错,是一项终止错误的监督措施。告诫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进行约谈。

告诫约谈的适用情形:1.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够强,存在问题轻微的;2.遵守组织纪律不够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不够经常、认真、严肃的;3.对管辖范围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及其他违纪问题查纠不够坚决的;4.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5.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谈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的;6.其他需要询问告诫约谈的。

对所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所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告诫约谈,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告诫约谈可以分为集体告诫约谈和个别告诫约谈两种形式。

三、主体责任人谈话

主体责任人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委托所在地区或部门党委(党组)书记与被反映人谈话,通过组织谈话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了解,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主体责任人谈话的适用情形:1.不属于“三类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2.被反映问题发生年代比较久远,被反映人已经退休,且信访举报件较少的;3.涉及金额不大,群众口碑较好或反映问题不具体的;4.举报的违纪问题较轻,经谈话核实后可以按第一、二、三种形态处置的;5.需要通过主体责任人谈话,对被反映人进行提醒的。

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副职及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应由党委(党组)书记负责谈话核实。主体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谈话核实的,可以在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委托党组其他成员进行谈话核实,但应对谈话核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背书。

四、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是自我剖析,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党内民主监督方式。

民主生活会的适用情形: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的;3.其他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

党委(党组)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方式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针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责令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在会上作出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是指针对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或按照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理的党员干部,通过谈话、党小组会、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本人应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的适用情形:1.遵守党的纪律规矩不够严格,存在情节轻微的违纪违规问题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3.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规定的;4.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5.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6.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7.存在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8.其他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

批评教育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决定来使用。

批评教育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党委(党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象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

六、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政纪处分,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的处理。

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4.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规定的;5.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7.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8.其他需要给予诫勉谈话的。

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所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所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实施诫勉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七、责令检查

责令检查是针对存在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违纪违规问题,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一种非党纪处理方式,由本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检讨,提出改正措施。责令检查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责令检查的适用情形:1.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2.对管辖范围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纠不够坚决的;3.对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未作出及时处理的;4.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5.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6.不严格按照《条例》等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7.其他需要责令检查的。

责令检查由所属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八、党内通报批评

党内通报批评是指以书面形式在党内发文,对党员或党组织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代表性或倾向性错误而进行的批评,起到告诫、提醒、震慑作用,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处理形式。

党内通报批评不属于党纪处分,既可以就违纪违规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使用。就违纪违规问题单独使用的情形主要有:1.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矩不严格的;2.对管辖范围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纠不坚决的;3.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未作出及时处理,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且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4.工作作风比较粗暴飘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5.其他需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的。

对党员干部进行党内通报批评,由所属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党组)批准。

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层层传导压力,抓具体、重实效,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狠抓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纪律和规矩的“底线”,出现苗头及时提醒,发现问题立即纠改,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党组织书记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班子成员要承担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责任。严格落实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党组织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止党员破纪进而破法,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八种方式,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认真研判具体情况,提出拟处置意见,严格审批程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