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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耳扯袖”筑牢第一道防线

 庸庸学馆 2016-06-17

“咬耳扯袖”筑牢第一道防线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慧中

党员干部违纪破法往往都有共性轨迹: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对应“违纪苗头、一般违纪、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四个阶段筑起的四道防线。如果第一道防线守不牢,必然增加后三道防线的压力。

因此,践行“四种形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关口前移,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丰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切实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筑牢第一道防线。

界定范围标准

咬耳扯袖作为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和“护森林”的第一道防线,对应的是违纪苗头问题。这既说明所有的违纪苗头,都属于咬耳扯袖的范围;又要求不能对已经形成的违纪事实,用咬耳扯袖来淡化处理。

要从思想上界定范围。行为上的违纪苗头都由思想上的抛锚引起。所谓良医治未病,对于监督执纪者而言,就是要对党员干部在思想抛锚的时候就开始咬耳扯袖,而不是等违纪事实形成之后再开方抓药。这就要求我们提高“读心术”,能够从一些细微的变化发现思想动态,挖掘思想根源,消除思想抛锚苗头。

要从言行上界定范围。咬耳扯袖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违纪苗头也都会在言行上有各种显性特征。要对照六大纪律,逐一梳理违纪苗头的共性特征,使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紧箍咒”。要经常用党员干部的言行对照这些特征,一旦出现符合这些特征的现象,就要咬耳扯袖、念念“紧箍咒”,坚决避免违纪苗头变成违纪事实。

要从线索上界定范围。群众举报是纪律审查线索的主要来源。2014年,中央纪委对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方式。留存类线索虽然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或者基本不具有可查性,但既然成为线索被人反映,就存在形成违纪苗头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因此,对于此类线索,必须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进行谈话函询、咬耳扯袖。

丰富方法手段

当前,违纪形式呈现隐形化、多样化等特征。要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就必须在方法上推陈出新,逐渐形成适应现阶段执纪特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咬耳扯袖方法体系。

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要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会议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对问题查找不聚焦、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采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每位党员要向党支部汇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检查存在问题。

主体责任具体化。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纪律的方方面面。督促各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履职尽责情况,对照新《准则》和《条例》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人员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民主生活会应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倾听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来改变千篇一律的僵硬现状,促进民主生活会真刀真枪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住要害、点中穴位,从而更好地改进党员作风,防“腐”于未然,达到红脸、出汗、排毒的目的。

谈话提醒经常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一是开展追求“高标准”谈话,要求党员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要求,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正面倡导,引导鼓励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开展“巡查式”谈话,纪检机关在定期走访、蹲点调研、参加会议、座谈交流等日常监督中,从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随时随地作出提醒;三是开展“有反映”约谈,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纪检机关对其提醒,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通过多层面谈话,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升履职尽职能力。针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约谈,使谈话真正发挥教育功能。

分类约谈精准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将谈心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日常监督手段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诫勉谈话可根据工作实际分为个体谈话和集体谈话,将听取谈话对象的有关问题解释和说明,由纪检机关或委托单位负责人通过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要善于运用谈话函询解决一般性问题线索,对谈话对象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要求其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问题属实的,恰当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屡谈屡犯的,进行严肃处理。(杨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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