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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是否有6个月的影响期?

 s草原头狼s 2017-08-21

 

刘 飞

   诫勉谈话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与之相关的问题较多,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施行后,含义和适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有必要深度解析。

一、适用范围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由此可见: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由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调的领导干部扩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的全体党员。

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前句与后句是什么关系?

我们认为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后句突出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抓早抓小。不能认为后句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简单地得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只适用于领导干部的错误结论。换言之,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本质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关爱,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不能以重点代替一般,村支书、普通党员均适用于诫勉谈话。

二、适用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而不是有证据证明的轻微违纪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原来的诫勉谈话细化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两类。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诫勉谈话相当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醒谈话。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诫勉谈话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诫勉谈话在内涵、适用条件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别,不是同一个含义。

故诫勉谈话,不应当有6个月的影响期。

三、谁有权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有权诫勉谈话。

四、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目前,基层比较困惑的是,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与诫勉谈话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从问题性质轻重上看,哪个重?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纪党员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才免予处分,所涉及的问题较诫勉谈话的场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适用于苗头性问题,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所涉及的问题相对重一些;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其适用于提醒谈话。

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前,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不能再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后,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可以再诫勉谈话。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五、适用下位法时注意要点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施行后,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相继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党内法规均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的,属于下位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代替。如果《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不一致之处,根据下位法应当遵从上位法的原理,应当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为准。(飞哥声明: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诫勉谈话,如果能从以下十三个角度加以研究,那就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诫勉谈话,最早来自哪部党内法规?

二、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三、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区别何在?

四、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区别?

五、诫勉谈话对谈话对象是否有影响期?

六、决定诫勉的问题(暂且称之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审理?如果审理认为需要立案(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怎么办?

七、谁有权决定作出诫勉谈话?(纪委相关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常委会?)

八、诫勉谈话究竟以何种形式作出?(诫勉谈话笔录、诫勉谈话决定、诫勉谈话通知)

九、诫勉谈话与民主生活会的关系?

十、诫勉谈话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

十一、村干部、非党干部,是否适用诫勉谈话?

十二、诫勉谈话与免予党纪处分,孰轻孰重?

十三、诫勉谈话制度运行过程中,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

        图为飞哥2015年8月2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脱稿讲授《纪检监察业务》;飞哥喜欢脱稿讲课、站着授课、互动授课。若举行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可以联系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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