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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三个问题:解析透彻

 治墨之剑 2018-03-14

战国初魏国丞相向魏文候说识人五法:

1、居视其所亲:看一个人平常都与谁在一起;

2、富视其所与:看一个人如何支配自己的财富;

3、达视其所举:一个人处于显赫之时,就要看他如何选拔部属;

4、窘其所不为:当一个人处于困境时,就要看其操守如何;

5、贫视其所不取:人在贫困潦倒之际是否不取不义之财。



诫勉谈话若干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刘飞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诫勉谈话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的一种具体措施,属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之一。工作中,需要从适用条件、性质和适用对象、种类和实施主体等方面准确把握。


准确把握诫勉谈话适用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在适用诫勉谈话时,应当注意:《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诫勉谈话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这里的轻微违纪问题,在证据要求上相对于“苗头性问题”较高,即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的行为构成轻微违纪,不能将轻微违纪问题混同于苗头性问题。


此外,还应注意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均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的,属于下位法。如果以上两项法规对诫勉谈话的规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诫勉谈话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应以《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为准。


准确把握诫勉谈话性质和适用对象


关于诫勉谈话的性质,有人认为,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的方式。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有关精神,诫勉谈话属于组织处理的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作用。


关于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有人认为,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领导干部。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要正确理解《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条规定前句为“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据此,可以认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诫勉谈话本质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严管厚爱,抓早抓小。


诫勉谈话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而且还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由此可见,非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再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准确把握诫勉谈话的种类和实施权限

诫勉谈话的种类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诫勉处理,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处理,可归入轻微违纪问题类。另一类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诫勉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实施主体和权限。《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轻微违纪的行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有权诫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文章来源:2018年3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下列条规值得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

一、党章和宪法、监察法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10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 准则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三、条例

1.20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8.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1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2.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1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1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6.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四、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五、规定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与执纪执法部门加强联系的五个规定

13.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六、办法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3.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4.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5.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通知

1.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

2.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7.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8.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

9.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七、意见

1.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2.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3.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5.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6.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中违纪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8.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八、常用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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