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1、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二、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 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本案中,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 ,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当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5号。 四、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五、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7号。 六、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75号。 李前进 律师 李前进律师是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仲裁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先后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华润医药(河南)商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以来曾成功代理数百件民商事纠纷案件,擅长公司诉讼、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等商事争议的解决及商事犯罪辩护等法律服务。 文丰商事争议研究中心 企业商事争议解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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