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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你如何理解人民法司法警察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关系

 liut5005 2019-03-14

论述题:你如何理解人民法司法警察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关系

(一)、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部门与审判、执行等部门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有机整体。

(二)、具有司法辅助的保障性。司法警察是审判辅助力量,在履职过程中应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司法警察有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都有着自己独立的不同于法院其他部门的职能,在具体的警务保障与执法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警察机构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组成法院整体。

    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和司法活动秩序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人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专属性

    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其他机关不得设立: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警种,只接受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不接受其他警种的领导、管理。

    2.警务活动的特定性

    司法警察不能像公安警察那样在社会上实施主动管理,其警务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审判话动开展。通常,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领域仅为审判活动场所以及特定的司法活动事项所涉及范围。同时,《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行使职责。因此,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具有鲜明的内部性、特定性、辅助性,这是司法警察区别于其他警察的属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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