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法院院史馆中,有一件引人注目的展品——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法字第壹号”布告。布告系用毛笔书写,内容是对王玉杰汉奸特务案的公示。
被告人王玉杰,人称“活阎王”,1937年开始在长辛店铁路工厂工作。抗日战争期间,王玉杰甘心效忠日本,残害同胞,于1947年7月起,先后充当长辛店警务段警务手、司法便衣警务员等,在日本人的指挥下,残杀、逮捕、奴役工人和百姓数十名。日本投降后,投靠驻丰台国民党军队充当特务。北平和平解放后,民众向军法处控告王玉杰,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予以逮捕。经查明,王玉杰确系罪大恶极,无可宽恕,于1949年9月处以枪决。布告中写明,“应群众要求处以死刑”,具有浓郁的时代特色。
那么,军法处是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哪些案件?和北京法院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形势发展密切相关。
从1948年上半年起,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越来越多的城市相继获得解放,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摆在了我们党的面前:如何管理新收复的城市?1948年6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发出指示,提出要在新收复城市实行短期的军事管理制度,在占领城市初期,可以成立军事管理委员会,吸收地方党政负责人参加,担负起保护新占领城市的责任。至于军事管理期间的长短,“依我军情况与城市情况,由更高的军事指挥机关规定之”。东北局的意见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由中央转发全国,要求各地遵行。这一制度在各地实行时被改称为“军事管制制度”。毛泽东主席强调,“军管制的利益正是因为它帮助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的独裁。如果人民群众讨厌这种独裁,必是军管会脱离了人民群众,不去帮助人民镇压反革命……”
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军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完善,承担着“肃清反革命的一切残余势力”“逮捕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整理、建立党的组织”等多项具体任务。中央还原则上确定实行军事管制的期限,即“必须根据实行军事管制的各项目的和任务是否达成,来决定军事管制的时期”。对越大的城市来说,完成任务的时间可能越长,实行军事管制的时间也就越长。
1949年1月,北平解放,曾担任华北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审判长的王斐然,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代表的身份带领一批人员进驻北平地方法院,完成接管工作;3月18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王斐然任首任院长;6月15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成立,由王斐然兼任处长。军法处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部分审判人员和市公安局的部分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判反革命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成立当天,军法处即判处匪特李峻波等5人死刑,当日下午执行枪决。该五犯解放前皆系国民党特务分子,解放后多次冒充公安人员,窃取枪支,杀害人民群众,罪大恶极。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在新解放地区继续实行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管制制度,发挥对反动派的专政职能,通过对他们的强力镇压,肃清中国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由于各地的司法机构尚处于初创时期,军法处在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市人民法院成立时只有几十人,因而北京市大量重大反革命案件均由军法处审理。1951年5月22 日,军法处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按罪行轻重,将505名反革命罪犯分别判刑;8月22日,又对418名反革命分子进行宣判,判处 237名血债累累的罪犯死刑。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大案”——阴谋炮击天安门案。1951年8月17日,北京市军管会军法处对间谍李安东、山口隆一等7名罪犯进行审判,彰显了我国的司法主权,有力震慑了敌特分子。
北京市军管会军法处还审理了这样两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马德福等人反革命案——马德福在抗战时期任河北省房山县汉奸头目,日降后任河北保安团团长,作恶多端,血债累累。解放后,马德福等人组织武装匪徒实行武装叛乱,掠夺村镇、工厂,袭击公安战士,妄图破坏颠覆人民政权。1950年,马德福等5人被判处死刑。刘翔亭反动会道门案——刘翔亭,原名刘凤麟,曾任天桥伪自治会长,伪京汉护路司令部名誉段长、伪北平军警稽查处稽查官,1938年加入“一贯道”,在家设立“缘一坛”,自任坛主及点传师,外号“北霸天”。刘翔亭凭借敌伪势力和反动会道门横行不轨,逼死人命,抓捕劳工,诈骗钱财,在北平解放后仍发展道徒,造谣惑众,伺机进行破坏活动。1951年1月,军法处判处刘翔亭死刑。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审判工作也从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军法处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1955年2月,北京市军事管制会军法处撤销,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它在近6年间,为巩固新生政权、保护祖国财富及人民生命财产、建立革命新秩序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可磨灭,值得记入史册。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洁 审核:李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