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原告小甲的房子位于某小区第12栋7楼,被告乙公司是该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小甲的房子在三个月前遭贼了,小偷把房间里的现金首饰全都拿走了,还损坏了一些家具、电器,导致小甲遭受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 小甲认为,之所以家里被盗,是因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保护小区住宅安全的职责。所以小甲起诉了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自己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乙公司则辩称,小甲的房子被盗和乙公司的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小甲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小甲和乙公司存在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中约定,如果乙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改进,物业公司没有改进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且依据当地的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尽到的房屋管理职责为: 一、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二、项目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配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等。 而小甲房子被盗时,该房所属的12栋并没有设有门禁,小区时常有送外卖等人员自由出入,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所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乙公司,对小甲房屋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乙公司公司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什么小甲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自己的损失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一、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和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物管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作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 就上面的案例来说,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为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安全提供相应的安保工作,例如:来访人员登记,设立小区门禁制度等。案例中乙公司管理的小区安全制度存在隐患,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小区,所以法院认定乙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二、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为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安保义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业主损失的,应依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其负担的赔偿责任大小。 业主对保存于自己房屋内的财物负有主要的保管义务,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的是协助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本案中,小甲对遭受损失被窃并无过错。反观,乙公司并未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登记,也没有在大楼设置门禁系统。乙公司的安保措施显然不足,且疏于管理,其在管理上存在有过错。基于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乙公司应对小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