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和司法活动秩序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人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专属性 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其他机关不得设立: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警种,只接受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不接受其他警种的领导、管理。 2.警务活动的特定性 司法警察不能像公安警察那样在社会上实施主动管理,其警务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审判话动开展。通常,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领域仅为审判活动场所以及特定的司法活动事项所涉及范围。同时,《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行使职责。因此,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具有鲜明的内部性、特定性、辅助性,这是司法警察区别于其他警察的属性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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