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是多方面的,是不是只要有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犯罪分子予以赔偿呢? 比如:一个经商者,因为被打伤进医院进行治疗,影响了他的正常经营,使应当得到的收入大为减少;一个农民被打伤,影响了他在田间的正常劳动,影响了秋天的收获;一个学生被打伤住进医院,影响了学习,家长不得不聘请他人给补习功课,聘请他人补课所支出的费用也是损失;等等。 如果各方面的损失都得赔偿,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就得拿出相当大的力量去给被害人“要账”,这无疑会影响集中精力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另外,我们必须看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完全一样。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这可以使遭受损失的人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慰藉。 针对这个问题,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其他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