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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破产案例——通过破产重组并购企业

 江中鸟6933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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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破产案例:通过破产重整并购企业

一、基本案情

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钢)系港交所上市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再生)控股子公司。2013年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金再生临时清盘令,造成广州亚铜、广州亚钢无法正常经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引发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人的恐慌并提起诉讼、冻结两公司财产。

经债权人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于2014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两公司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2014年11月14日,管理人提交了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的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2月3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组计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经协商,出资人组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管理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2月9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方案,广州亚钢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1.89%提高至17.74%,广州亚铜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4.58%提高至7.85%,且普通债权中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了全额清偿。2015年4月,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完毕,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案例反思

(一)法院可以批准强制重组的前置是特定财产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根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符合批准强制重组的其中一项条件可以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三)符合批准强制重组的其中一项条件可以是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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