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4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和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详细介绍了前不久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该规则是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肖玮介绍说,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规则分为七章,共计3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介绍说,规则的突出亮点规定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规则在行政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上,既体现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共性要求,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同时又反映行政诉讼监督的特性特征,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强调检察机关主要针对诉讼活动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开展监督;规定了“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既相互制约又良性互动。 规则依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有利于优化各级检察院办案结构和监督效率,畅通当事人申请监督入口,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 考虑到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不依法受理起诉、行政干预、执行阻力等问题多发的实际情况,规则依法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精神要求的贯彻落实。 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全面客观”;细化解释了有关再审事由,明确列举了审判违法和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确保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标准一致。同时合理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适用范围,确保同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规则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保障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所提书面建议的回复期限和上级监督程序,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同时规则还对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作出规定,既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也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对于监督线索处置工作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根据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主要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抗诉针对的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即针对裁判结果的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一样,也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区别在于由作出裁判结果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 针对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针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或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制图 褚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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