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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期限的有效期起!

 马青力 2019-03-21

昨天老陈发了《请注意: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增值税纳税期限!》,提出了两点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期限的有效期起的疑问,也是在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就发了《“月报”改“季报”,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有影响吗?》。原来老陈的担心是多余的,货劳司林枫副司长在参加在线访谈时就相关问题已经作出了解答。

老陈的疑问一:未明确变更纳税期限的起始日期,未明确变更纳税期限如何申报?老陈认为有效期起应当自申请变更的次月1日,原来不是。

解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举例:

1:纳税人原按月纳税,现想申请变更为按季纳税,如果1月份申请的话,那么1-3月(即一季度)就可以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果在2、3月申请的话,那么对不起2、3月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二季度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也可以这样说,2、3月申请和4月申请的有效期起是一样一样的!

2:纳税人原按季纳税,现想申请变更为按月纳税,如果1月份申请的话,那么1月就可以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果在2、3月申请的话,那么对不起1-3月(即一季度)还要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二季度初即4月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也可以这样说,2、3月申请和4月申请的有效期起是一样一样的!

综上:似乎这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啊!可以任意时间申请,但有效期起不是任意的。

老陈的疑问二:任意时间选择调整,可能出现重复享受优惠问题。

解答:通过以上分析,这个问题根本不会存在了,因为没有季度中间生效的可能,就不可能象老陈想的可能重复享受优惠了。

同时林枫副司长对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执行也进行了明确。直接举例说明:

1:按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在4月申报期内纳税人一是要办理3月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按季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享受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老陈的理解,1-2月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不管一季度销售额是多少。

2:原一般纳税人,2月份申请转登记为按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3月1日,一般纳税人期间的申报正常进行,在4月申报期内应该进行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请注意,事实上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只是3月份的销售额,但对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老陈的理解,只要3月份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不管一季度销售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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