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诉讼中,由于某些案件缺乏一定的证据,或者需要结合一定的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使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为此,有些当事人提供所在地村委会盖章的证明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明法院是否应当采纳?笔者摘录汇总了部分司法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2017)浙0109民初9545号 本院认为:原告证明被告拖欠劳务报酬的证据为村委会所出具,考虑到该村委会系原、被告所在地的村委,对原、被告情况有所了解,故本院对村委会证明的效力予以认定。 (2017)鲁01行初1029号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省政府提交的曹县人民政府[2012]第15号征收土地公告,可以证明该公告对批复内容予以公布。对于该公告是否在原告所在该村张贴,被告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系单位证明,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村委会作为村民集体自治组织,旨在维护全体村民利益,同时,法律并未要求单位出具证明需派人到庭接受质询,故对村委会证明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11号 对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采信;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龚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龚某甲提供的证据2中的村委会证明,原告提出对该证明中的内容有异议,其认为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的质证意见;该村委会证明能够与龚某乙的残疾证、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指导及费用清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龚某乙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但原告称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的质证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该村委会证明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326号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村委会证明的效力高于证人调查笔录的效力。 (2014)甬仑民初字第2291号 村委会证明的效力低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效力,且该份证据系传闻证据,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 (2018)津0119民初3642号 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村委会证明的效力。 (2016)津01民终2081号 原告主张诉争房屋为小产权房,并提交了宗保村村委会证明作为所有权证据。经审查,诉争房屋土地性质虽为集体所有,但房屋产权已在房管局正规备案,不能将其归类于不具有产权证的小产权房类型。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本案中村委会证明的效力不能对抗房屋产权证的效力。 (2017)豫0523民初881号 本院认为,原告是否长期从事建筑行业,不属于村委会职能认定范畴,应由原告及其用工单位举证证明,对村委会证明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首先应当通过庭审质证程序,综合分析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对象,并根据证据规则判定其证明力大小;其次,应当分析该证明是否属于村委会的职责范围,或者是否属于村委会应当知道的事实范围,证明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角度予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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