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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

 迷糊128 2019-03-23

6月26日,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日人社字〔2018〕90号),确定我市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9305元,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68081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4%和8.86%,增幅比上年略有下降。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我市将采用新的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326元,下限为3465元,职工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基数为准,低于下限的,以下限基数为准,缴费基数在此区间的,以本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五个档次,分别为8316元、9703.2元、11088元、12475元、13860元,由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企业参保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企业负担26.9%--28.6%、职工合计负担10.3%的比例缴纳。参保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为缴费基数;居于300%至60%之间的,以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此核定企业职工社保费的每月缴费额,上限为:单位负担4660.69元—4955.23元,职工负担1784.58元,合计缴费额为6445.27元—6739.81元;下限为:单位负担932.09元--991元,职工负担356.9元,合计缴费额为1288.99元—1347.9元。(养老保险科  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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